黄建: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黄建 2014-02-17 14:15   2013年民政论坛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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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摘于2013年民政论坛:近年来失独家庭的出现引发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负面累积效应的产物,失独群体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生存危机、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应如何破解这一社会难题?

近年来失独家庭的出现引发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负面累积效应的产物,失独群体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生存危机、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 

失独家庭的伤痛是叠加的、复合的,而造成该状况的原因亦是多维度的。具体包括:

首先,从宏观环境分析,失独现象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息息相关,其生成原因复杂而深刻。独生子女家庭是高风险家庭,而长期以来我们对计生政策执行的风险预见和准备却严重不足,加之近年来我国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使得失独往往连带诱发着多重社会危机和复杂的管理难题,极大影响着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

其次,从对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分析,失独家庭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缺与失衡。目前,我国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缺乏完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现有制度客观存在缺陷与不合理的限制,导致失独家庭难以获得有效的精神赡养和资源救助。

再次,从现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分析,社会力量的救助功能的发挥亟待加强。在失独群体的社会管理中,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导框架和建设体系,不同的社会力量没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同时,社会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有效为失独家庭排解痛苦与提供帮扶。 

面对着失独家庭复杂成因和现实困境,我们认为唯有构建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协同配合、合作治理的格局,方能有效的予以攻克。

第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多措并举,组织搭建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保障网”。首先,民政、人口等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要的关爱和照顾,明确在国家在失独救助中的补偿责任。出台供养失独家庭的各种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失独群体资源倾斜和支持;主动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和帮扶失独家庭的和谐氛围。其次,以民政为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引导和组织工作,创新思路,建立、健全现有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失独家庭数据库,打造动态化的信息分析和政策调整机制;充分利用组织管理网络,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失独家庭救助政策体系,并对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进行评估和修正。再次,加强和改进失独家庭的社会管理,激发社会的活力,强化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积极培育一批致力服务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和专业化队伍,将社会力量导入到失独家庭的帮扶和救助的轨道之中,为其介入和服务营造良好、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二,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全社会救助的长效合作机制。民政部门可以牵头从宏观层面谋划出社会支持体系的层次结构,根据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分别构建社区应急支持网络、初级群体支持网络以及志愿者支持网络,从而为失独家庭提供针对性的帮扶。供给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对失独家庭服务队伍的培养,发挥社会组织引导、教育的功能和专业化服务的优势。

第三,建立失独家庭互助支持机制,通过自我帮扶和救助使其走出人生低谷。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应当积极行动,帮助失独家庭建立与外界的长效化沟通、交流机制,协助其开展各种相互安慰、互相取暖的活动;帮助并鼓励失独群体“走出去”,通过扩大器参与各种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渠道,令其主动驱散自身的心灵阴霾。(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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