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性社会工作的全球视野与中国性实践

2016-12-09 09:02   新华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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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下,中国本土化社会工作的管制性方式与政教性方法能够有效地干预很多社会性问题,但却难以应对市场体制下的新型服务对象。西方社会工作虽拥有协商性方式与技能性方法,但其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中却面临制度障碍、文化认同与适应障碍,并由于无法解决某些社会性问题而出现了自身内卷化。鉴于以上情况,中国社会工作应该走合作性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在微观与行动层面提供社会服务,在宏观与政策层面提供政策支持。合作性社会工作既是中国国情的反映,又因其整合了市场与非市场体制下的社会工作而具备全球化的特征,使其在本土化的基础上兼具全球化视野的应用性。

关 键 词:本土社会工作/西方社会工作/合作性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李文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制度与个体行动的市场化转型,中国传统的本土社会工作因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而无法维持既往的服务效率,基于市场体制的西方社会工作借此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工作建设的理论借鉴与实践标准。然而,由于本土社会工作植根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而系统化地存在并至今仍然履行既定功能,加上中国的本土制度与文化对西方社会工作的原生性排斥,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建设面临着西方专业性与中国本土性二元对立的困境。如何确立适合时代需求的社会工作模式以有效化解社会问题,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工作亟须应对的理论任务与实践期待。

一、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

社会工作(Social Work)一词来自西方,产生和发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和美国,是由非政府性的社会工作者,以“助人自助”为理念,运用专业技能为个人和家庭、社区提供社会支持与服务,通过提升工作对象的能力及改变周围环境,实现人与环境的相互适应的过程。20世纪20年代,西方社会工作开始传入中国,1922年燕京大学开设社会学系(1925年改称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并讲授社会工作课程。民国政府也曾于1941年使用“社会工作”这一概念,但并未发展出中国主流的助人形式。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与政府取消了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个体主义色彩的西方社会工作形式,转而参照苏联模式,采用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带有集体主义色彩的社会服务形式。政府通过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系统,通过行政体系与机制直接为各种社会问题进行服务。这种在计划经济时期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既有指导思想,又有工作方法和实施体系的助人模式,是目前中国居于主流的助人活动,学界称之为本土社会工作。

较之西方社会工作,本土社会工作以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为服务主体,不仅由政府制定系统的制度架构和政策体系,提供资源支持社会工作,而且直接参与具体的社会服务行动。它通过企业(单位、集体)、民政系统以及人民团体、福利性事业单位等三大部门履行社会服务职责,这三大部门通过一系列服务过程,将社会服务资源输送到各类社会成员(对象)那里。这一特征生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仍然持续。由此,本土性社会工作表现为管制性服务方式。

中国计划体制时代的管理模式是国家与社会一体、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合一。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它采取行政管理的科层制体制与机制。作为服务对象的弱势群体将自身的问题直接诉至政府部门。政府是社会工作的实施者,权力由政府向被帮助者单向运行,被帮助者是公共权力指向的对象和接受者。社会工作实施过程一般是先集体、后个人,即首先通过组织和动员,然后对效果不明显的对象施以个别说服与教化。由于计划体制的宏观背景,政府能够把握受助者的行为,从而能够全部承担并解决问题。

本土社会工作主体的政府性,也带来了社会工作方法的政教性。本土社会工作的执行者是行政性公务员,他们没有受过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工作知识、技巧的训练,但却受过本职工作的训练。这种本职工作训练包括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与一般的社会工作有相通之处。本土社会工作的流程主要是通过政治宣传、精神激励、思想疏导、组织动员等方法开展工作,加上带有集体主义色彩的社会服务措施,更使本土社会工作者把工作聚焦到服务对象对政府的遵从与对政策支持上来,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工作方法的政教性,强调受助者对政府与政策的认同,同时也淡化了社会工作方法的技术性,弱化了对受助者的精神启迪、惯习的养成与社会关系的构建,更无法提供个性化与系统化的救助服务。

由于主体的政府性,使本土社会工作能够有效地干预社会性问题。西方社会工作产生的根源在于西方工业化与市场经济导致了旧有社会福利体系的解体,不仅农村农民因进入城市工厂而失去了以往与农业社会传统相适应的家庭与邻里互助,也“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社会关系,将以初级关系(血缘、地缘关系等)为主的社会变成了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为主的社会”[1]。于是,主要由个人、家庭与邻里来应对的各种疾病、贫困等个体或家庭层面的问题与风险,就转换为社会层面的问题与风险,就需要社会工作这种新的社会性服务方式来提供支持。社会工作也正是以社会性,即“强调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和自身组织能力的培养,强调以社会问题为导向和工作对象的社会自身适应能力”[2]作为自身的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建立了计划而非市场体制,但传统的自然经济体制仍然被打破了,个体或家庭层面的问题与风险同样转换为社会性的问题与风险,这也是中国的本土社会工作产生的根本基础。

社会性问题与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实现其有效的改变需要国家与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不仅需要各种物力、人力资源的保障,更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本土社会工作以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为主体,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不仅拥有各种物力、人力,更拥有制定与施行政策的能力,而且能够摆脱对资源的依赖,自主地运用各种资源对社会性问题予以干预。在物力资源上,政府掌控着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资源,能够提供就业、培训等多项帮扶资源,能够通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动员社会各界的资源参与对受助者的救助与服务。在人力资源上,政府能够调动拥有受助者所需技能的人员组成专家团队,能够动员相应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对口支持,从而拥有所介入领域需要的知识技术,实现技术上的有效帮助。在政策资源上,政府能够制定各项保障与改善弱势群体权益的社会政策,并在实践中予以有效推行,从而在制度上增强社会机体的风险应对能力与弱势群体的社会适应能力,预防性地阻止社会性问题的发生。

1978年我国市场化改革开启了由经济体制到社会结构的转型,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进入市场而遭遇社会风险,催生出以往并不存在的各种弱势群体,并由于个人的去组织化而激化了失业、贫困、养老等诸多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群体需要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本土性社会工作与计划体制时期的经济社会运行模式相一致,已经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方式。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人与单位、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改变。改革开放前,中国所有社会成员都隶属于单位制之下,或者是隶属于城镇的机关、企事业,或者是隶属于农村的社队,政府能够全面掌控社会成员的行动与社会工作的服务进程。但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社会成员的去组织化日益明显,政府、单位与个人逐渐分离,政府无法直接干预被赋予自主权利的民众的行为,政府的社会控制和政治动员能力逐渐消解,政府、单位与个人由三位一体变为三个相对分离的主体,政府的功能与影响被限定到特定的领域,基于计划体制的管制性方式无法有效展开工作。同时,被赋予自主权利的受助者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人性化与个性化,需要予以心理辅导、关系调适、行为治疗、权益维护等保障与强化受助者社会功能的服务,这需要有具体的技能才能实现。但本土社会工作者是缺乏应对受助者具体需求技能的政府公务人员,无法满足受助者的需求,由此将必然陷入社会问题不断发生、持续,却又无法应对、解决的困境。

二、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与障碍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社会结构的转型,塑造了有限的政府、自主的社会组织与独立的个人,这就使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与作为被管理者的社会组织及个人,都成为权利平等的主体。这种主体的平等性使本土社会工作的“主—客”单向的管制性方式无法提供有效的服务,它需要的是拥有协商机制的服务方式,只有政府与社会组织及个人平等协商,共同作为主体参与服务,才能合理整合各方资源与需求,为受助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同时,日益自主的受助者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人性化与个性化,行为矫治、精神关怀等专业性需求也日益增加,本土社会工作的政教性方法无法应对受助者需求的变迁,只有采取各种专业性技能,并建立职业准入标准与技术服务标准,才能恢复受助群体的社会功能,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化解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于是,中国本土社会工作需要由方式的管制性与方法的政教性,转换为方式的协商性与方法的技能性。

而这就使西方社会工作的引入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之必然。较之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市场体制下产生的西方社会工作的服务主体具有非政府性。尽管存在着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但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社会工作行动,民间的非政府组织(NGO)承担着西方社会工作的主体职责。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与受助者之间的中介,既自主把握社会工作的服务进程与效果,又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受助者相互合作、平等协商,在服务方式上呈现出协商性特征。同时,自西方社会工作创始人Mary Richmond在其《社会诊断》中提出个案社会工作的社会诊断模式以来,社会工作已经被视作一个“包括专业教育、专业人才、专业组织和专业服务的一个社会工作专业系统。就社会工作者而言,不仅要求其具备专业理论、技能和奉献精神,更强调其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伦理”[3],从而也在服务方法上呈现出技能性特征。

西方社会工作进入中国最早是在教育层面,即1922年燕京大学成立社会学系,开始培养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人才。实务层面的社会工作主要是农村社会工作,“晏阳初、陶行知、梁漱溟、李景汉等一批学者希望通过知识分子下乡,开展平民教育,唤起多数民众的自觉,改造乡村社区,推动乡村建设”[4]。20世纪80年代社会学重建后,西方社会工作的重新引入也启动于教育层面。1987年,社会工作专业被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本科专业目录,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四所高校被国家教委批准试办,目前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已经超过200所,社会工作专业年均入学与毕业的学生都达万人规模。而实务层面的社会工作也逐渐展开,社区服务、司法矫治、老年和残疾人等社会工作不断出现,国家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也予以了制度支持,明确了社会工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工作职位的社会地位,设立了执业资格准入与监督考核制度,确立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多渠道获得资源的支持政策。

随着西方社会工作理念在国内的不断拓展与应用,如何实现西方社会工作的中国本土化,即通过西方社会工作的教育与实务在中国的推广来建构我国自己的社会工作制度与事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理论界与政策界的主流思想与行动。然而,本土化是外来的社会工作模式适应本土的环境与文化,进行适应性改变而得以生存并发展的过程,虽然西方社会工作的中国本土化进程已经开始,但其发展却不得不面临制度与文化等多重障碍。

尽管目前出现了与西方相同的独立注册的各类社会工作机构与民间服务组织,由拥有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从事着具体的一线社会工作,并依靠民间服务组织网络,深入社区和街道等基层单位,直接面对社区居民,运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社会工作,满足人们个性化的福利服务需求,但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本土社会工作。尽管受市场化改革影响功能发生弱化,但原有的本土社会工作始终在承担着基本的社会救助与服务职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实际社会工作,仍然通过民政、工青妇老等福利性事业单位和各类人民团体等途径,运用传统的行政性社会工作方式对社会成员开展福利服务工作。同时,政府还开展基层的社区制改革,通过社区服务平台来填补单位制解体后的空白,使传统的行政性社会工作服务,在市场体制下能够有效抵达受助者。不仅如此,尽管目前民政、人民团体和福利性事业单位系统内的社会工作人员仍然是本土社会工作模式下的行政工作者,但国家出台的《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度,使社会工作岗位被确定为民政事业单位的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将吸纳拥有专业性技能的社会工作者的进入,进一步强化本土社会工作,使西方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面临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占我国社会工作主流的是本土社会工作,由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为有服务需求的受助者提供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民众的思维定势与行为惯习。信任和认同公共性的、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民众的日常观念与文化常态。而来自西方的民办社会工作尽管具备有效地服务受助者的技能与理念,在机构注册和业务发展上也不存在制度瓶颈,但其自身在公正、效率与人道等方面却难以获得公众的文化认同,缺乏参与公共生活所必需的公信力,无法凭借公众的认可而获得公众的支持,而使自身的岗位获得职业荣誉感,使自身的服务计划得以高效行使。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思想内核是人本主义和利他主义。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高度强调个人需要和个人权利,把人视为一切活动的目的,反对在未获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集体利益为由牺牲个人利益。我国的主导价值观倡导集体主义,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主张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就使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文化上的不适应。西方文化认为利他行为不仅产生于道德,也来自于物质回报。社会工作对非亲缘关系者的帮助行为往往是互惠型利他行为,即助人者存在得到回报的动机,回报既可能是对其精神需求的满足,亦可能是对其物质需求的满足。因此,对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供能够满足其生存和生活需要的工资报酬,需要制定规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规范和激励机制,以保障和促进助人行为。但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认为,利他行为产生于道德,助人者无需物质回报而只需社会对其道德品质的认可,这也使西方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面临着文化适应的障碍。

 三、西方社会工作自身的内卷化困境

其实,西方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所存在的问题不仅在于它在中国所面临的障碍,还在于其自身也隐含着困境。社会工作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提供福利性的社会服务,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助人自助;其二是针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社会性问题。本土社会工作由于服务主体能够有效干预社会性问题,但也由此带来管制性服务方式与政教性服务方法。西方社会工作由于服务主体的非政府性,采用的是协商性服务方式与技能性服务方法。然而,也正是由于西方社会工作的服务主体的非政府性,却也导致其由于难以拥有充足的物力、人力及政策资源,难以保证社会工作资源的非依赖性,进而难以有效干预社会性问题。尽管能够实现向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性的社会服务而助人自助的一面,但却偏离了针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解决社会性问题的一面,而这即便在西方社会自身也是如此。

西方现代社会工作的产生,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化解社会性问题。正是由于欧美19世纪的工业化与市场竞争,社会分配两极分化,资产者与劳动者严重对立,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冲突频发,传统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也逐渐解体。社会底层的人们既面临生存压力,又缺乏精神与心理的抚慰,不断产生各种精神、心理问题,从而出现大量需要予以帮助的弱势群体。但无论个人还是家庭,都难以凭借自身化解弱势成员的困难,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实现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自19世纪后期开始,西方社会福利观念从认为贫穷主要是个人所造成的“个人责任观”,转变为认为贫穷主要是社会所造成的“社会责任观”。弱势群体之所以陷入困境不再被完全认为是个人的责任,而更多地被归因于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社会建构。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旨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解决社会性问题的社会工作应运而生。

西方社会工作的核心特质是主体的非政府性,这是它较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更适应市场体制之处,但也由此而导致社会工作机构与政府的分离。由于社会工作机构只是拥有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社会组织,它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之外的其他资源,需要得到外在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支持。因而,它存在着对资源的依赖而无法自主地运用各种资源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问题,尤其是在资源提供者需要维持现存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它只能对受助者提供抚慰而无法改变弱势群体的机会结构,更无法在制度层面普遍性地解决受助者所遭遇的社会问题。因此,虽然西方社会工作倡导机构与政府合作,政府也的确提供了一些项目与资源,并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但由于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社会工作服务,西方社会工作模式难以通过政府的物力、人力及政策资源解决社会性问题。

于是,西方早期的社会工作在缺乏政府参与的情况下,便选择了能够立足于自身技能而非外在资源开展工作的策略,采取理论上的微观导向与实践上的个人取向相结合,依据心理动力及心理分析等心理学理论展开社会工作。尽管随后在个案社会工作之中开始关注受助者的社会环境,并出现了关注社区、组织及社会政策的宏观社会工作层面的社区组织理论,但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工作又重返微观导向与个人取向,而且在实践中出现了关注心理咨询与服务强势者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偏离了社会工作的社会性属性而出现内卷化。这种倾向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将导致社会工作步入这样的误区——在弱势群体权利频频受损而毫无话语权的当下,却强调个体主义取向的案主自觉原则;在总体社会急剧紧张而亟待结构性调整的情况下,却倡导专业技术取向的微观个案工作。而这样的结果即便在西方也将遭到批判,如此倾向促使社会工作者去反思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专业宗旨,“回到社会”的呼声顺势而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妇女和移民的自主意识增强,对现有的权力体系表现出诸多不满,包括批评社会工作者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社会工作实施着重个人问题的解决和治疗性服务的提供、弱势群体关心的结构问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等。于是,反压迫和反歧视视角、激进视角、赋权视角、女性主义视角、赋权实践及社会发展视角等宏观社会工作理论都开始关注导致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所遭遇问题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但由于缺乏政府的参与而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社会性问题的应对,从而引发了西方社会工作背后的意识形态之争。反思性—治疗性理论维护精英阶层的利益,认为应该在现存社会秩序下追求个人实现和社会实现。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认为,反思性—治疗性理论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接受排除了弱势群体的机会结构,维持了具有不平等的社会结构。而社会工作的本质应该是在增强人们学习和合作能力的过程中,创造一种让所与人都可以拥有并参与其中的体制。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的“社会性”努力在西方社会工作体制下运行,却仍然存在着困境,因为实现对社会性问题的有效回应无法离开政府的参与。

 四、社会工作在中国时间过程中的路径选择

西方社会工作的内卷化表明,它在中国的本土化不仅存在着制度与文化障碍,更由于其自身的资源依赖性,难以保持社会工作的社会性功能与目标,而因其即便在欧美社会也存在着自身的发展问题,所以并不具备成为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方向的充要条件。但这种内卷化也同时表明,西方社会工作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存在着互补性和互需性。西方社会工作具备方式的协商性与方法的技能性,但由于资源的依赖性而难解社会性问题;本土社会工作缺乏协商性与技能性,但能够基于资源的非依赖性而化解社会性问题。因此,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应该由二中取一的本土化走向合二为一的合作化,整合本土社会工作与西方社会工作的优势而走向合作性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

而这不仅是中国社会工作有效履行自身职责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主义与市场体制并存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与共同发展,之所以以公有制为基础是因其能够赋予政府强大的经济与政治能力,能够通过体制安排与政策制定,从制度上为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构建起社会福利体系。具体到社会工作层面,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政府参与到社会工作的服务活动之中,作为主体提供物力、人力与政策资源,对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予以社会性的解决,政府主体与社会性干预是社会主义对社会工作的必然要求。而这也正是本土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求本土社会工作的存在与持续。市场体制的特征是赋予社会成员自主权利,促进其自主行动以实现经济行为的效率最大化。拥有自主意识与自主行为的社会成员,其个体需求趋向人性化,而并非是计划体制条件下的政治化。由此,其个体需求也倾向个性化,不再是计划体制条件下的统一化。这就使其需求的满足无法通过政治化与统一化的措施得以实现,而是需要能够尊重个体自身人性化与个性化需求的方式与方法。具体到社会工作层面,市场体制必然要求政府退出对社会工作的直接参与,转而由非政府性组织面向受助者提供服务。非政府性组织与受助者的平等性,促使社会工作者以协商的方式与受助者进行互动,以技能性的方法为受助者提供服务,以满足受助者的人性化与个性化需求。而这也正是西方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市场体制必然要求西方社会工作形式的引入与发展。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中国的社会工作必然是在本土与西方社会工作二者结合的进程中走向合作性社会工作道路。

本土与西方社会工作的各自功能,加上社会主义与市场体制共存的中国国情,共同决定了合作性社会工作的外在形式与内在机制。就存在样态而言,合作性社会工作是由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组织,根据项目开展需要而共同构成的社会工作样态。项目是合作性社会工作存在的平台,它存在于社会工作的项目层面,应项目开展而生,因项目完成而止。它针对的是社会工作项目的运营,并不排斥本土与西方社会工作在组织层面的各自存在及其各自的行动与目标。就合作形式而言,合作性社会工作由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组织根据项目需要,通过协议共建联合性的社会工作站。协议的核心在于合作,既包括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与政府在购买服务层面的合作,也包括二者在组织与人员层面及工作任务与目标方面的合作。就协同方式而言,合作性社会工作在微观与行动层面,运用西方社会工作的方式与方法,面向受助者提供社会服务;在宏观与政策层面,运用本土社会工作的方式与方法,面向受助者提供社会政策制定与施行的支持。就服务主体而言,合作性社会工作的主体并非注册意义上的法人性机构,而是通过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共机构合作的方式,建立联合性的服务主体。即一方面以非政府的各种民办社会组织为直接的微观服务主体,面向受助者提供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以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为间接的宏观服务主体,通过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为受助者提供政策安排支持,并承担成功模式的政策推广职责。这种模式既不同于作为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主体的民办社会组织,也不同于作为中国本土社会工作服务主体的政府或政府性社会组织。

合作性社会工作以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为介入主体,以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与政府及受助者群体相互合作为介入方式,将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作为平等的主体引入社会工作场域,取代了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或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而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开展社会工作,能够与被帮助者平等互动,有利于被帮助者意见的表达。同时,由于合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政府及政府性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之间塑造出政府主导下社会工作的自主性,政府通过项目导向与政策推行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介入领域,把握对受助者的影响层次,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凭借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专业技能而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使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协商性不因与政府合作而受到影响,并且能够获得来自政府的支持与扶助。既拥有政府的参与,尤其是拥有随之而至的物力、人力与政策资源,又呈现出较“管制性”服务方式所不同的“协商性”服务方式。由于合作性社会工作以具备专业技能的民办社会工作组织为介入主体,因而受助者得到的不再是政治教育性的说教服务,不再是个体对集体简单的遵从与支持,而是能够契合自身个性化特征、满足心理与情感需要的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等技能性服务。

由此,合作性社会工作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对政府主体的社会工作的需求问题,也即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问题。它促成了本土社会工作对民办社会工作适合市场体制的功能的引入,既保持了本土社会工作在宏观与制度层面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性问题的功能与目标,又使其能够凭借民办社会工作所带来的协商性与技能性,在微观与行动层面有效面对市场体制下自主行动的受助者群体,突破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

不仅如此,合作性社会工作也解决了中国市场体制对非政府主体的社会工作的需求问题,消解了西方社会工作本土化过程中遭受的制度与文化障碍,促成了民办社会工作对本土社会工作适合社会主义体制的功能的引入,既保持了民办社会工作在微观与行动层面有效面对自主行动的受助者群体的功能与目标,又使其能够凭借本土社会工作所带来的物力、人力与政策资源,在宏观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性问题。民办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不再是与本土社会工作竞争制度优势与领域的过程,而是将本土社会工作为我所用的过程,是在协作中共同发展而不再因制度障碍和公众的文化认同障碍,而缺乏参与公共生活的公信力,本土社会工作的文化认同与公信力将在协作中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带来职业荣誉感与社会支持。同时更不需再面临文化适应障碍,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是人的自由与发展,本土社会工作对集体主义目标的彰显与对个体需要与权益的无力,源自其政府主体及与之俱来的管制性服务方式与政教性服务方法,合作性社会工作以民办社会组织为直接主体,以政府及政府性组织为间接主体,既保持了对个体提供支持的集体主义,又因管制性方式与政教性方法的消解而摒弃了抑制个体自由的弊端,并由于引进了协商方式与技能性方法而带来了对个体需要与权益的支持;同时,本土社会工作从业者的助人行动作为一种公共职业,获得自身生存和生活所需要的工资报酬并为社会所认可,作为政府助人工作的承担者的民办社会工作从业者,也将因工作的承担而合理地获得劳动报酬,不再被视为源自道德而无需物质回报,这便打破了文化适应的障碍。

五、合作性社会工作的中国性与全球化应用价值

西方社会工作以西方的社会文化为基础,因而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体现,是中国社会工作的西方化。它虽然有利于弥补本土社会工作的缺陷,却也全盘否定了本土社会工作的合理性而不利于中国社会工作的建设。同时,以本土化作为中国社会工作建设的路径,其前提是对西方社会工作制度与模式的认同。但西方社会工作的内卷化表明,它由于自身的资源依赖性而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使是在其诞生地——欧美社会都难以保持其自身的社会性功能与目标,存在着自身发展的困境。因而,我们必须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对西方社会工作的借鉴不应是未经判断的盲从而应是批判性的吸取。既要立足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际揭示其改革路径,也要从西方社会工作实际出发揭示其不足及可资借鉴之处。西方理论可以成为中国经验或社会工作实践的参照体系,但中国的社会工作实践不应被看作是西方社会工作理论的简单应用或成为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文化敏感性的一个注释。

然而,我们也不能由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偏向以崇尚中国传统文化为内涵的中国中心主义。尽管随着国力发展,我们已经拥有了与西方平等的话语权利,“以中国为中心”已经逐渐成为中国知识界的一股潮流。但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不仅仅是东方传统的继承,还大量借鉴了来自西方的制度与文化。过分强调文化价值的特殊性和相对性,而把外来价值拒于门外,也只会堕进狭隘的民族主义,忽略了本土文化价值的不固定性和多元性以及与世界接轨的事实。

由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制度共存,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文化并举,对于当代中国处于中西因素共同作用下诞生的弱势群体及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单纯以西方为中心还是单纯以东方为中心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实践模式都无法全面应对。因此,中国社会工作的构建取向,应该由文化中心主义的视角,转向文化多元主义的立场,超越中西方二元对立的语境,立足二者的互补与互需来构建中国的社会工作,而这也正是合作性社会工作由来。合作性社会工作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制度共存的现实,基于本土与西方社会工作在中国同时陷入发展困境,却又长期共存并相互作用的现实,发掘中西社会工作的各自优势,通过合作性的制度安排与模式建构,有效地超越了中国社会工作的二元对立困境,是完善我国社会工作建设的应有之义。

尽管如此,这种合作性社会工作仍然呈现出鲜明的中国性。合作性社会工作来自西方与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优势的融合,但对于本土社会工作来说,这是它通过吸收西方专业化社会工作而实现的转型性发展。本土社会工作在保持自身政府参与性以有效应对社会性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西方社会工作方式与方法,变服务方式的管制性为协商性,变服务方法的政教性为技能性。中国本土社会工作以新模式取代了旧模式,但其中的主线仍然是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的演进。合作性社会工作包含着西方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但它对应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共存的中国体制。合作性社会工作旨在通过西方与本土社会工作优势的融合,一方面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动员政府的力量服务弱势群体;另一方面适应市场体制的需求,营造协商性服务方式与技术性服务方法,其立足的根本仍然是中国特色的基本国情。

合作性社会工作具有鲜明的中国性,同时也具备全球化的特征,既是对全球化的有效回应,更具有全球视野的应用价值。伴随着19世纪以来由西方发达国家向落后国家传播的现代化进程,西方现代社会工作也逐渐扩展到全世界。时至今日,借助非西方国家的引入及各种国际性组织的推动,西方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行动与事业。但各个国家都拥有自身特色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制度,也都有着源于自身传统的助人模式。在全球化趋势下,一个国家的社会工作事业必须一方面着眼于作为现代化标志的西方社会工作模式,汲取其有价值的行动原则与理念,另一方面结合本国的社会工作的实际,调整社会工作服务与管理的策略,在全球化的社会工作与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之间找到新的契合点,这是社会工作在全球化背景下作出的首要的理性选择。合作性社会工作的中国性也正是基于此种意义对全球化的积极反映。

 原文参考文献:

[1]李迎生:《西方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7期。

[2][3]王伟:《社会工作中国化的历史之维》,《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本文刊于《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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