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党建是加强党的组织扩张与组织覆盖的重要内容,是执政党现代化乃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早在1998年和2000年,中组部与民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文件,明确指出党组织要在社会组织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然而,社会组织如何开展党建?既缺乏现成经验,又没有简单解,公益慈善学园本期主题邀约了专家学者和一些实务者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本期主持人,李健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稳步推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被提上了实质议程。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出台的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文件中,都可以看出国家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方面“所投入真实的热情和努力”。作为中国特色的政治部门,中国共产党处于政治体系的最核心位置,其与政治权力紧密关联,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直以来,党对社会组织的制度供给被认为是通过政策服务的形式实现的。这些政策既体现为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式文件、指示、通知、公告、规定、办法、意见、条例、准则、决定等, 也体现为非正式的党的各级领导人的批示、指示、讲话、文章等。实际上,党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是多面向的,除了间接的政策工具之外,其直接领导和推动的党建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能忽视。
在某种程度上,社会组织党建可视为党的政策服务的进一步深化,即从组织动员到组织建构,自上而下到双向互动的转型。对这些变化的探究或许能够丰富对不断演进的政党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理解,弄清在空前多样和复杂的制度条件下,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策略的内在理性。
在理解政党向社会组织“入场”问题上,学界沿用较多的是法团主义与公民社会等传统分析范式,社会组织党建被认为是党加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组织对党建工作普遍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然而,我们在实践中却观察到一个与之相悖的现象:很多社会组织会主动开展党建活动,并且党建做的越好的社会组织,通常发展的越好。对此,我国学者尝试发展出本土化的理论解释,比较经典的是康晓光和韩恒的“行政吸纳社会”理论和唐文玉的“行政服务社会”理论。
前者的核心动力机制是“控制”和“替代”,认为党和政府也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但基本动机从功能上替代被统治者的自治诉求,从而达到通过替代实现控制的目的。
后者的核心动力机制是“支持”与“配合”。“支持”是指党和政府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场地、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配合”是作为“支持”的交换,社会组织需要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响应党和政府的组织、号召与政策执行。可见,国内研究已经关注到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事实,但党建对社会组织而言究竟是“控制之手”还是“援助之手”?既有研究为我们呈现出模糊的结论。
我们认为,党建对于社会组织所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取决于党建的策略与方法,如果处理得好,党建就可以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得益彰;处理的不好,就可能会增加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张力。目前一些地方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辖区内社会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会组织党建全覆盖,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也与党的社会化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另一些地方采取登记承诺、评估考核挂钩等形式倒逼社会企业开展党建,这些策略虽然在实施中容易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容易使党建陷入空转化的境地。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了解到地方层面有关党社真实互动的实践经验,发现党通过制度供给的“柔性嵌入”方式有序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的效果往往较好,实现了党建活动落地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得益彰。进一步地,我们将其总结为以下五点经验,相信对这些做法的采纳,能够顺利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
一、社会组织党建要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
作为“两新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可以向较早开展党建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学习宝贵经验,但社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还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比如企业党建面对的主要是内部成员,而社会组织党建活动还包括了广泛的服务对象;企业以利润为中心,党建活动的开展与企业经营绩效关联度较低,而社会组织以服务为中心,党建活动的开展与组织的使命具有很高的契合性。从这些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党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开展。举例来说,学习共产党党章党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然,《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是作为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但当前的党章党规中有许多内容面向拥有公权力的党员,比如党员要不谋私利、廉洁从政、自觉抵制腐败等等。对于社会组织,尤其是草根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而言,在学习时党章党规容易缺乏代入感。这要求地方党组织在指导社会组织进行党的理论、党章、党规学习时,要适当加以梳理和解读,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开展学习,使社会组织党员真正学有所用。
二、社会组织党建要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面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差异明显的社会组织特点,党建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应分步骤有序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提到社会组织党建应“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实践工作中,党的分类指导突出体现在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服务型社会组织两种类型。其中,枢纽型社会组织以群团组织和支持型社会组织(比如社会组织孵化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为主,这类组织通常规模较大,主要以服务其他社会组织为目标;另一类是直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以体制外社会组织为主,规模通常较小,主要面对弱势群体。
党建工作要针对这两类社会组织采取差异化的策略,前者以有效联络和发展党员为主,适合通过购买党建指导员岗位的方式协助其开展党建,减少组织的工作压力;后者以服务群众为主,适合通过购买党建服务的方式促进组织党员为人民服务,增加社会公众对党的认同感。
三、社会组织党建要将党的建设与业务活动融合
社会组织党建关键在知行合一,除了学习党规党章之外,还要推动党的建设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融合,做到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党的宗旨与社会组织的使命是一致的,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为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了融合的空间。但两者也存在对象范围的差别,党服务的对象是广泛意义上的人民,而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这客观上要求通过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推动两者融合。
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要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项目设计过程中纳入党建的内容,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党组织在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过程中,要鼓励党员积极进行工作创新,在所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中亮出党员身份,发挥社会组织中战斗堡垒作用。
具体而言,可以在社会组织日常业务活动中开辟出专门的党员主题活动,也可以将党的民主议事机制应用于社会组织内部协商和群众沟通过程。业务融合是党社互动的最好形式,找到党建与社会组织业务的“最大公约数”不仅有利于推动项目的顺利落地执行,也可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社会组织党建要着眼于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党建要发挥党员在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作用,这要求提高党员的能力素质,而人才也是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建对党员的培养和提升实际上也提升了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水平。
社会组织党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着眼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把促进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放在首要位置,既强调抓好教育、培养、引导人才的各项工作,又强调抓好使用、关心、激励人才的各项工作。目前政府部门开展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一般都是以项目为中心,党组织要与政府购买服务形成互补,通过设置一些专门的人才项目,重点支持组织党员的成长,从而打造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完整政策服务链条。
党组织要抓紧培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通过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特殊政策措施,源源不断地推动社会组织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脱颖而出。与此同时,党组织可以利用庞大的宣传力量优势,推出对社会组织中优秀党员和业务骨干的宣传,树立身边典型,发挥榜样力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可以在全社会形成助人为乐的慈善文化氛围,客观上也可以扩大社会组织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社会组织党建要重视一把手作用
目前很多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对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形成足够的认识,党建工作也很难推进并落到实处。很多地方派出的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由于联系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不一,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一把手抓党建,党建抓一把手”的意识,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将社会组织负责人选拔出来,给予社会组织开放党员名额,吸引其入党并予以重任,这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致胜的关键。
对于在社会组织中担任一把手,但党关系在原单位的,要积极为社会组织成员转入党组织关系提供便利,并要求社会组织“一把手”参与社会组织党支部活动。对于社会组织负责人已经是党员的,支持其同时兼任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发挥一把手示范带动作用,与此同时,党组织要向优秀社会组织“一把手”开放党代表、人大代表的资格,为其提供政治参与的阳光通道,增加党建对社会组织一把手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党组织要以更大的耐心,更包容的胸怀和更创新的策略去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以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目标,以实现党建与业务活动互促互融为手段,才能着力破解社会组织党建过程中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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