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社工说个案中的专业关系是工作上的朋友,这个说法对吗?同样是专业性强的工作,医生和警察就不会有专业关系的困扰,为什么他们的工作就是工作啊,没有朋友之说?
我们社工有这样的专业关系困扰,是因为专业关系信任途径不同。
信任产生途径分为制度信任途径和人际信任途径。制度信任的定义为,个体之间产生信任,非来自人际关系,而是社会规则。比如,我们遇到伤亡,就会致电120求助于医生;遇到失窃,就会致电110求助于警察。
那么,当社会大众情绪低落时,会马上联想到求助于社工吗?我相信,在香港,大众会这样做。
但在内地,社会工作只发展了十年,尚且是一个初生之犊,大众对于社工的理解还是模糊的,“社工是谁?是做什么的?我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等此类的身份质疑是社工的家常便饭。
所以“有困难找社工”的社会规则尚是一个待完成的革命任务,我们暂时只能走人际信任路线。
综上判断,案主对社工的信任,是建立在专业关系上的一种人际信任。
所以“个案中的专业关系是工作上的朋友”的说法,有其一定的历史和背景原因。但专业关系的好坏对个案的完成有重要影响,我们希望专业关系维持在工作层面,不偏向于朋友层面,该怎么做到这一点呢?
01
我们先弄清楚什么是专业关系。
结合康普顿和加拉卫关于专业关系八个元素的理解。
我将八个元素归类为三个类型的元素,价值元素——关怀他人、接纳、真诚;契约元素——承诺与义务、目的;操作元素:同理心、清晰的沟通、权威与权力。
02
告诉案主:信任来自于群体价值非个人价值。
价值元素中的关怀他人、接纳、真诚,类似我们日常人际交往的交友原则。
所以案主会对我们产生信任,是因为社工的这些价值观特质符合他们的交友原则。
但案主信任的人不单单是我这个人,更是社工这个职业这个群体,因为全部社工都是有这个特质,并非只有我有这个特质。
而且一旦社工个人行为偏离专业关系的价值观,上级核查和督导等行业机制会引导个人行为回归专业价值观。这就是专业关系中价值元素的体现。
03
告诉案主:朋友关系会受感情影响中断,但专业关系不会,且有契约保障。
朋友因没有血缘羁绊,会受个人感情影响,选择是否存留互助关系,如朋友会因为案主家人罹患重疾,频繁向朋友借钱,朋友就此远离案主,并更换联系方式,让案主无法找到自己。
但社工与案主的关系是有共同目的,如协助案主办理低保和重大疾病救助等,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为了使彼此有更大的动力完成目的,社工和案主有各自的行动义务,并且用个案服务同意书来作出承诺。这就是专业关系中契约元素的体现。
04
告诉案主:基于专业关系,我们会做些啥,不做些啥?
基于专业关系,我们会设身处地地站在案主立场考虑TA的问题和需要,和衡量TA自身实现目的的资源条件,适当地给予有关专业知识的建议。
但是否采纳由案主决定;基于对所有服务对象公平的原则,我们有权力在固定频率跟进案主情况,非固定频率的要求可拒绝立即跟进或安排有条件的社工接待;为了让案主联络到我们,我们会给予案主工作联系方式,但有权力拒绝给予案主私人联系方式。
最后,祝愿所有个案的专业关系终成结案,案主和社工能携手完成个案目标,走向各自的幸福。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