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闻一出,立刻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先来做个小调查。作为社工,你赞成“离婚冷静期”草案出台吗?
A.赞成
B.反对
C.中立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顾名思义是当夫妻双方想离婚时,先冷静一段时间再考虑,是否坚持离婚,或者取消离婚的决定。 2018年,民政部公告了当年婚姻登记人数为310万,婚姻数量比上年减少了5.7%,离婚登记人数为974000人(增加1.7%)。中国的离婚率已由2002年的0.90%逐渐攀升至2017年的3.2%,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涨。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初衷,一方面,是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传统观念“劝和不劝离”的文化体现。我国历来重视婚姻,重视家庭,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融合。
婚姻看似是私人化的事物,实质上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传统的嫁娶礼节、婚姻习俗,无一不体现着成家立室的重要性。“宁教人打子莫教人分妻,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尽管在现代社会,因为经济水平、个人观念、社会因素等原因使得人们传统的婚恋观发生改变,但“劝合不劝离”依然占据主流价值观的地位。
假设离婚冷静期正式出台,将会对婚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冲动型的离婚,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夫妻重新考虑离婚是否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对于解决矛盾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冷静过后,很大机会能够挽回婚姻。对于过错型离婚,如婚姻出现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重婚、隐瞒负债等行为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极有可能因为利益问题而拒绝。那么,离婚冷静期不仅发挥不了理想的积极作用,还可能会产生反作用。而对于和平型的离婚,夫妻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的,离婚冷静期可谓是形同虚设。
在社会工作的角度看离婚冷静期,应该作为一条可选项,而非强制项。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无论离婚冷静期基于哪个理由来制定,都不应该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社会工作个别化和尊重案主自决的基本原则体现。建议夫妻申请离婚时,若双方夫妻均同意选择“离婚冷静期”的申请,即可生效。相比于只考虑其中一方的意愿,更能彰显平等与公平。
此外,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治标不治本,应挖掘冲动离婚背后的深层原因。30天冷静期限结束后,夫妻再遇到矛盾,继续吵吵闹闹说离婚,再次踏入离婚冷静期,只会陷入无限循环中。不管夫妻因何种原因离婚,鼓励夫妻双方学习解决冲突的方法,引入社工服务,发挥社工参与的作用,实现助人自助,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最根本方法。
最后,与其提倡离婚冷静,倒不如从预防做起。在心理学上,爱情等于亲密+激情+承诺。在婚姻中,除了爱情,还附有责任、血缘、文化、道德等因素,预防胜于治疗,从恋爱踏入婚姻,从单身变为夫妻,从夫妻晋级为父母,所有的经验几乎都是每个人边经历边摸索。“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关于婚姻的观点有很多,有悲观的,也有乐观的。科学正确地认识恋爱、婚姻和家庭三者的关系,掌握一定的认知,那么对待婚姻,夫妻将会更加珍惜和重视。重视婚前教育,从预防做起,倡导政府、学校、社会或社工机构能承担起婚前教育的职责,相信正向作用会比单纯推行离婚冷静期更明显。懂得经营婚姻,婚姻带给家庭是双倍的幸福,带给社会是双倍的促进作用。对于离婚冷静期,社工你怎么看?
(作者单位:佛山市高明区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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