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主自决的概念
自决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他自己的生活并作出与此相关的决定的权利”[1]。自决强调对人的尊重,人有自由的权利去管理自己的生活。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强调自决主要是针对服务对象的原则。自决的两个基本前提,其一是当事人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其二是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当事人绝对无害。在这两个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人权[2]。案主自决原则一直是被高度强调的专业价值观,也是社会工作伦理最基本的守则之一。它可能因为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威胁就被限制或终止,同时案主自决的权利应该被限制在民法与道德之下。
社会工作者不仅在理论和实务上尊重案主自决这种权利,还要为案主提供自我指引和自我决定的技巧。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是在服务过程中相信案主有改变的潜质,协助案主充分获得和利用资源,鼓励案主做出努力和改变,培养案主的独立自主性而不是依赖性。社会工作协助案主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挖掘案主身上的潜能,不断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达成自我决定。这有利于案主在个案中获得锻炼和成长,朝着助人自助目标前进。社会工作者和案主是一起共同努力的,如果没有案主的参与,强加给案主的做法是无法体现案主自决的原则。
二、案主自决的实践困境
相对社会绝大多数未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来说他们更处于弱势地位,如老人、儿童、智障者。他们或者是身体上、心理上、精神上、人格上存在一定缺陷,或者是掌握的经济资源有限,不良的家庭背景、未受过良好的教育或经验积累不足等都会影响到他们做决定的正确性[3]。特别是相对社会主流而言的边缘群体,比如老、弱、病和残这个特殊,他们由于恐惧和依赖会影响自己的分析和决定的能力,是无法做到真正的自决。即使做出决定,经常也是前后矛盾的。在服务过程中,有些人只是听社工的讲解,认为社工是一名专家,会给解决问题的方法,没法发挥和利用自身潜在的能力和资源。如果社工为案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过多的干涉或者包办替代,过多的运用自身的能力和资源,会违背了“案主自决”的原则。
很多时候,由于社会工作者有强烈且迫切的原因,希望利用有意义的介入帮助案主,会导致“父权主义”的产生。实际上是体现社会工作者的控制欲和侵犯案主自决的权利。社会工作者提倡的行为可能更加符合社会正义的行为,也更有利于他人的利益和期待。社会工作者要站在特定群体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尽最大的能力去保护他们的权益。针对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这类特殊的人群,社会工作者要仔细分析不同人群存在的不同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为他们提供帮助。案主有自决权,由于案主自身的原因,自决会受到限制。要考虑案主的生理、心理和年龄,以及符合法律上认定的基本行为人的条件。在面临伦理困境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遵循自主性、无害性、获益性、公正性和诚实性的原则进行伦理抉择[4]。在案主自决的实践中, 除了社会工作者要将案主放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脉络中来进行社会工作的价值实践之外,也应该注重反思工作者自身的文化脉络和取向[5]。
三、青少年自决权利实践困境的具体案例及分析
戴比·罗伯茨是12岁的6年级学生,怀孕10周。她一直是一个好学生,老师说她从未有过什么问题。学校的护士将戴比转介给学校的社会工作者,因为戴比拒绝跟护士讨论自己的情况。起初,戴比还是拒绝跟社会工作者说自己的事,后来她告诉社会工作者自己不想流产, 要求社会工作者做出安排,让她留下孩子。她一再强调不想让父母知道她怀孕的事。戴比不会说谁是孩子的父亲, 社会工作者怀疑戴比可能一直受到性虐待。[6]
案例中黛比刚开始是很抗拒向其他人说明自己的情况,是十分抵触的。之后她向社会工作表明自己的态度,希望社会工作协助留下孩子和向其父母隐藏她怀孕的事。戴比向社会工作者求助,不是意味着她放弃了自我决定的权利。这时候,社工是完全按照戴比的想法帮助她吗?运用案主自决的原则来分析此案例,案主自决基于尊重案主的自我决定的权利,但是尊重戴比的决定,生下孩子会给她的人生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影响她的身心和生活。戴比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正是通过学习知识来丰富自己头脑的的大好年纪,却意外怀孕。作为社会工作者,无疑会陷入深思。基于维护戴比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她的父母说明她的处境并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戴比父母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又可能影响到她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会影响社会工作和她建立的专业关系,案主自决的难以实施。这无疑会陷入一种案主自决的实践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经过深思熟虑去处理此类问题。
为了贯彻案主自决的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该鼓励探讨戴比个人的价值,并把她的价值与可能的选择方案联系起来思考。她选择的自由不能受到社会工作者的干扰和操纵,让她明白堕胎也是一种可行性的选择。社会工作者可以为戴比列举四种选择供她参考。第一,建议戴比人工流产,她可以快速地解决问题,但同时产生了一些费用问题、寻找医生的麻烦和手术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很明显这种选择违反了案主自决原则,社会工作者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影响案主的选择。第二,和戴比进行深入的沟通,询问出孩子的父亲。生下孩子,待法定婚龄后和孩子的父亲结婚,共同抚养。虽然这样做的积极结果为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是对只有十几岁的戴比来说,真的有结婚的打算吗?他们自己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养育一个孩子的责任?第三,戴比非常明确地表示想要孩子,打算自己生下孩子。建议马上安排她到早孕青少年之家,她是可以履行母亲的职责,但是她会面对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抚养费、生活费、学习和社会的压力等等。第二和第三种选择表面看起来是执行自决和保密的原则,但这是片面呆板的执行。这样做会忽视了青少年监护人对于问题解决得意义。戴比她作为一个生过孩子的青少年,如何面对别人的指指点点和非议等难以预料的问题。第四,鼓励戴比和父母沟通讨论这个问题,以及采取具有可行性的行动方案。我觉得这种选择虽然可能会影响戴比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关系,但无疑是一种最好的选择。社会工作者首先要评估戴比的行为能力及其父母的反应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后果的程度。其次,不要抱有歧视戴比的态度,接纳她,不能因为自己的价值观对她产生偏见。最后,在践行自决和保密的原则下,邀请戴比的家庭参与服务过程。戴比作为未成年人,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社会工作者需要做的是确定她的监护人的决定不会对她造成重大和可预见的危害,提供这四种选择给戴比参考,鼓励她认真的思考自己的处境和做出选择。
四、实施案主自决原则的建议
在具体的实务中,社会工作者不是消极地干涉案主的自由,而是有责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采取积极行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增强案主的能力,以使案主更好地自决。社会工作为了更好地帮助案主,首先分析选择的动机与原因,帮助案主了解自身的需要和当下的现实情况;从环境中找出所有可能的选项和帮助案主获得相关的且全面的信息。其次,尽可能链接到更多的资源和真诚地待案主,让其表达真实地想法。最后,确定案主有能力做选择和帮助案主将选择变成实践的行为。[7]这样做使得案主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决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在案主自决的实践中,要时刻警惕“家长主义”和“父权主义”。社会工作者要摆脱专业父权主义的思想,尽量让案主自己作决定,无论自己的建议是否被案主采纳,或是案主有放弃、逃避或推卸“自我决定”的倾向,社会工作者也尽力使其恢复自我选择的能力[8]。不能一味地觉得告诉案主事情会给他们带来伤害,选择了隐瞒,他们应该有知情权。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能违背案主的意愿而进行强制性的干涉。社会工作者不能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强制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治疗。
五、总结
社会工作者在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时候,应该与案主进行沟通交流,从而了解其的特性,尊重案主自决的权利和理解案主的处境,协助案主尽量做出适合他们自己又符合社会正义的行为。社会工作者的经验和意见不是指导案主做出决定的药房,而是作为一种补充信息和辅导的手段,让案主在做决定的时候进行参考。社会工作实践中强调社会工作者尽力鼓励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目的是发挥服务对象的潜能,使服务对象在自助中成长和变化。服务对象由于生理、心理的局限性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决定,又会违背案主自决的原则。案主自决应该是有设定条件的, 应该以不对案主自身的成长造成影响为前提[9]。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伦理实践中的基本前提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因此,社会工作者要充分掌握有关未成年人权利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评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法律权利与未成年人的情绪状态之后,基于未成年人的最大化原则决定如何做才对未成年人最有利[10]。社会工作者按照案主自决原则,让案主在不同的处遇方案之间做选择前,就更需要寻找各种可能性,来协助其做出正确的伦理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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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静,杜杰.论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原则[J].劳动保障世界,2017(11):74-75.
[9]曹迪,孙巡.个案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浅析—以G社区S老人的个案工作为例[J].现代商业,
2018(02):229-231.
[10]高鉴国主编.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作者:中华女子学院周海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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