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东西的诱因是经常在网络上看到关于社会工作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的讨论。准确来说,我看不到讨论,都是一边倒地认为“社会工作本来就是强价值介入,不存在所谓的‘价值中立’”。因为通过搜罗国内目前能够容易找到的,关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主流教科书和论文(限于篇幅我就不一一列出来了),我发现所有论述都是在说“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当然了,这很可能只是我个人的眼界局限导致的,不排除确实还存在一些论述“社会工作就是应该价值中立”的书籍或者文章。
但真正令我好奇的是:不论是个人的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学习,还是各种各样的正规出版的教材,还是各种各样的正式和非正式文章,看不到有谁在大声疾呼“社会工作要价值中立”。而在一线工作中,却时不时会听到有社工说“我们社工要做到价值中立”。要知道,一线社工们其实也是学校教育出来的,既然没人给他们灌输这样的思想,那他们的这种想法究竟是从哪来的?
“社会工作要价值中立”这个说法就像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或者说,就像一只诡异的幽灵一样,我们找不到它的来历,却竟然能看到它在实践的领域来回飘荡。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对“社会工作要价值中立”的批判,就好比一位剑士挥舞着有形的长剑,想去砍杀无形的幽灵一样,显得分外诡异。
我看了许多关于“社会工作不可能价值中立”的论述,都可以总结为:社会工作本来就是一种价值介入,怎么可能做到中立?言下之意,他们把“价值中立”都理解为“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
要理解这个现象,我个人认为需要首先搞清楚以下三组问题:
1.“价值中立”究竟是什么意思?它指的是多数人所认为的“和稀泥”和“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吗?
2.“价值中立”这种说法是如何流行于社会工作实务界的?
3. 鼓吹“价值中立”和反对“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中,分别隐含了哪些隐患,需要我们加以警惕和反思?
一、“价值中立”的含义
价值中立(Valuefree),最早源于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是”与“应该”的划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更是在他的著作中给出了许多论述,他的相关观点也成为主流的“价值中立”观点的基础,下面我就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展开讨论。
价值中立是否意味着“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至少从韦伯的原文观点来看,并不是这层意思。
首先是翻译问题。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最初在Edward A. Shils的英文版译文里,德文Wertfreiheit(张旺山译本中的“价值中立”)被翻译成了“伦理中立”(ethical neutrality),因而所有根据这个英译本翻译的中文就都用了“中立”(neutrality)这个中文词,但是真正与德文Wertfreiheit相近的英文应该是value freedom,即“免于……,自由”的意思。不过,Edward A. Shils的英译真错了吗?我们看到他并没有译成value neutrality(价值中立),他的英译是“伦理(ethical)中立”。……(ethical neutrality)恰恰就意味着价值自由(value freedom)。[1]把“价值自由”理解成“价值虚无”,是许多人一个“想当然”的误解。
其次是“价值中立”(也称价值自由)的实际含义。这种“自由”,按照我自己的咀嚼和理解,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可以解释为“不同的价值可以在平等、自由、有表达权的前提下得以被充分讨论,不会被先入为主地认为一定优于或劣于其他价值”。
冯钢也提到了:韦伯一再强调,在没有那种给予一切价值评判以平等机会的“自由状态”的情况下,所谓“价值中立”往往都是虚假的。这时我们所取的不是一个处在“当中”的中立性,但也不是一种无涉,更不是“调和”。[2]更重要的是,“价值中立”只被用在研究的过程中,而没有出现在研究的选择环节。换句话说,韦伯早已给“价值中立”套上了枷锁。
打个比方。社会工作者要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介入,那么,基于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社会工作者会选择不同的策略来进行介入。有人会认为家庭暴力是无论如何都不可接受的,应该及时保护受害者和惩罚加害者。有的人会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劝和不劝分。这两种认识背后肯定有其各自的价值观作为支撑。但是,在面对这种分歧的时候,所谓“价值中立”,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不做价值判断。而是让这两种价值观能够自由地得以表达和讨论。如果自由而充分的表达和讨论能够得以实现,那么假如某种价值观不合时宜,或是会给人带来更大伤害,那么它自然会在辩论中被识别出来并被摈弃。而家暴问题也是一样,我们可别忘了,在“价值不自由”的时代,家庭暴力根本不会被摆到台面上来讨论。随着信息流通的渠道日渐通畅,相关的讨论得以进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观点渐渐失去市场,相关的立法也得以实现,这就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所以,那种认为“价值中立”就是“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的理解,非但是错误的,更是与韦伯的本意背道而驰。
二、“价值中立”为何出现在社会工作实践领域
“价值中立”的说法流行于实务领域,而在学术领域却甚少(至少现在来看并没有)出现,这本身就是一个很诡异的现象。
阮曾媛琪教授曾指出:“价值中立”不过是一些社会工作者推卸自己责任的借口,“社会工作者常常因所处理问题的复杂性高或因本身对价值观未有清晰的把握,而往往对价值及道德取向的选择不置可否、把持不定,或不敢表态,而用‘中立’或者‘案主自决’等堂而皇之的口号去回避许多道德及价值观问题。”[3]
上面是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来看的,我个人觉得教育领域也难辞其咎。一线工作者不可能无缘无故就流行起一个“无根之木”的概念,其来源很可能就是课堂。一些未受到过社会学或者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社工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也就是随后的实践者)灌输“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的观点的可能性很大(当然这只是个推测,希望事实并非如此)。
例如侯钧生老师老师主编的《西方社会学教程》,是社会学领域非常流行的教科书,在其中的112-114页就有对这个问题做出一定的解释。又例如王思斌老师主编的《社会工作导论》(第二版),也是社会工作的经典教科书,在其中的72-74页中也有说明。受过正式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教师不是很容易犯这种理解上的错误。
也不排除是有人把“价值中立”和个案工作中的“非批判”原则相混淆。然而“非批判”指的是“社会工作不做‘有罪/无罪’推定”,它和“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的意思相去甚远。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刻板地接纳和保持中立,不是通往信任关系的指路牌;对案主的事件、困境和背后的制度/结构问题也毫无意见和方案,更是离案主的信任越来越远。”[4]
三、鼓吹和反对“价值中立”有哪些值得反思和警惕之处
正如前面阮曾媛琪教授所说,许多人鼓吹“价值中立”,实质上是以之作为借口逃避价值问题。那是一种“伪价值中立”(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一点,我上一张冯钢教授的PPT来说明)。
相对应地,关于“社会工作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的论述,实际上是在论述社会工作不可能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虽然这些作者对“价值中立”的理解有误,但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社会工作本身就是强价值介入这一事实,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但另一方面,反对“价值中立”的一些说法也需要我们用批判和警惕的眼光来看待。
打个比方。某社工组织以某个价值观为指导,运用了相应的一些措施来介入某个社区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价值介入是存在的,因为选择介入什么问题、如何介入等都要靠价值观来指导。但假若我们想要对这个介入进行研究,试图汲取它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那“价值中立”就必须站出来。如果这种介入不成功,甚至是失败了,而工作者却因为对自己所持有的价值观过度迷信,讳疾忌医,硬把失败昧着良心说成是成功,抑或是虽然承认失败但不肯反思自己的价值观是否存在哲学上的底层逻辑问题,以“社会工作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来拒绝对价值和实践进行反思,那就成了实实在在的“价值霸权”。
“反霸权”的人,也很可能成为“霸权”之一。不论是“价值中立”还是“反对价值中立”,都要求我们抱有一种真诚的反思,而不是停留在文本和口头的伪反思。
四、结论
有不少人出于对“价值中立”的误解,以为“价值中立”就是“排斥和避免价值判断”,所以出现了“社会工作不可能价值中立”的论述和批判,但这种理解和真正的“价值中立”的含义相去甚远。社工的教育者和一线实践者,在面对“社会工作就是一种价值介入”这一事实判断的时候,也需要有一种“理智上的诚实”。不论是鼓吹还是反对“价值中立”,都有值得警惕的地方,都要求我们抱有真诚的反思。
社会工作真的可以做到“价值中立”吗?如果如韦伯所说的“价值自由”,我个人觉得是有可能,甚至是应该被提倡的。只不过,在这种连价值究竟应该被安放在何处都没有人愿意去搞懂的前提下,我不乐观。
[1]冯钢:《作为伦理要求的价值自由——关于韦伯的“价值中立”的讨论》
[2]同上
[3]何洁云、阮曾媛琪:《迈向新世纪——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新趋势》
[4]塗尔干(笔名):《如何批判地理解社会工作中的“非评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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