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区建设”与“社区营造”:无差 有差
“社区营造”是近两年从台湾舶来的时髦词。如果把时间推到十几年前,或许我们可以找到另外一个词来替代,这就是“社区建设”。其实,直到今天我依然坚持使用“社区建设”这个词,而把“社区营造”仅仅看成基层地方政府,迫于创新压力之下的“主动选择”。
提起“社区营造”,就不能不提被誉为台湾“社区营造之父”的陈其南先生。他对“社区营造”的理解就是:社区总体营造代表一种思想模式,由台湾地区政府主导转为地方主导,由官方的规范转为居民的自律,由资源供给者出发的立场转为由生活者出发的立场,是‘社区共同体’的存在与意识作为前提和标的。借着社区居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凝聚社区意识; 经由社区的自主能力,建立属于自己的文化特色。如此,因社区居民的自主参与,使生活空间获得美化,生活质量得以提升,文化经济产业再行苏醒,原有的地景地貌焕然一新,进而促使社区活力再现,如此全面性、整体性的规划与参与社区经营创造的过程,称之为‘社区总体营造’”[1]。
[1]转引自徐震: 《台湾社区发展与社区营造的异同》,《社区发展季刊》2004 年第 107 期。
从陈其南先生的理解,我们不难看出“社区营造”这个概念的内涵:以共同体为依托的,由居民自己,从自己的需求出发,通过居民的自主参与,凝聚社区意识,从而推动社区空间、文化、经济等苏醒,促使社区活力再现,提升生活质量。其中的关键是激活社区居民的自主性 ,形成社区意识,使社区能够形成自主能力。
回到中国大陆,我们再来看“社区建设”的概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明确界定了“社区”、“社区建设”的概念与内涵。具体来看: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 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 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从《通知》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社区建设”这个概念的内涵:建立在共同体之上的,依靠社区居民,强化社区自主性,实现的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概念之间两相比较,从目的上说,都是在追求社区居民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从路径上说,都是依靠社区自主能力的发挥。从前提上说,都是在社区即共同体的前提上谈“营造”与“建设”。从内容上说,都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空间等。这个角度上看,两者之间内涵上没有本质差异。
如果我们从中国大陆的实践看,早期推动社区建设时,从推动社区环境改造即我们所说的“硬件改造”着手,让我们居住生活环境焕然一新。20多年来,社区内涵式建设即“软件建设”,促进形成了很多具有自己特色文化、管理清晰、服务高效、居民自主性强、凝聚力高的社区。在这点上,我们一点也不弱于台湾“社区营造”多年积累的成果。从这个角度上说,两者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但是诚如前文所言,如果二者之间真的没有本质差异,那为什么我们当下更愿意接受“社区营造”这个概念,而忽略了“社区建设”这个概念呢?如果我们仔细理解陈其南先生的“社区总体营造”的内涵,或是认真领会《通知》中关于“社区建设”的内涵,不难发现二者都期待和强调“社区意识”,“社区居民的自主性”。而实际状况是,在中国大陆囿于处在转型时期,改革正在进行中,社会结构缓慢调整,因此无论是“社区意识”,还是“社区居民的自主性”都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这就是二者在理论上虽无本质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具体差异的原因。所以,不能因为存在具体差异,就否认二者之间在本质上的差异,进而抛弃“这个”,使用“那个”。中国大陆本土的“社区建设”在未来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用文化的视角手段进行包装行销。把我们好的东西包装出来,推广出去,让世人看到具有鲜明中国大陆本土特色的“社区建设”成果。
本文作者 哈曼,现任民政部直属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民政部培训中心专任教师,讲师,社会工作师。
【社会兼职】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创办人、理事长
江苏省南京博爱安养庇护中心社会工作督导
江苏省徐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总督导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督导
北京市丰台区九万里社会工作事务所社会工作督导
北京市朝阳区七彩昀社会工作事务所社会工作督导
浙江省桐乡市椿熙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总督导
【 主要研究领域】
社区发展
社会组织发展与建设
党领导下的社会工作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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