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浪儿童救助转型创新的路径
1.构建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
学术界和实务界将2010年称为我国“儿童福利元年”[12],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对福利机构内外的孤儿提供现金补贴,将孤儿的制度性保障由机构内扩展到所有孤儿,实现了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标志着我国儿童福利模式将由补缺型走向适度普惠型[13]。流浪儿童救助作为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由临时性救助型模式向发展性福利型模式的转变。优势视角理论关注的焦点是服务对象的潜能、力量、优势和资源,注重服务对象自身的抗逆力、参与和责任,注重服务对象能动性的激发。因此,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在“儿童优先”原则下建立以流浪儿童需求为本的政策体系。首先,尽快出台针对流浪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流浪儿童的相关权利,明确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社区和家庭、流浪儿童在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中的责任、角色、关系和路径,从制度上推进流浪儿童救助的社会化。其次,要尽快出台专业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机构参与流浪儿童救助的路径和责任,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专业服务和资源优势。再次,要通过制度设计,尽快建立面向所有流浪儿童的津贴制度,激发流浪儿童及其家庭、社区预防儿童流浪的能动性。通过政策设计建立和规范政府、市场与民间组织、社区与家庭的救助资金筹集与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通过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流浪儿童与各个主体之间建立正面积极、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促进各个主体的救助政策及目标与流浪儿童的需求一致,促进流浪儿童获得多层次的福利服务。
2.重构救助机构的功能定位
当前各级救助机构几乎全面承担着救助资金的分配与消费,救助服务的提供和评估,既扮演者服务者角色,又扮演者管理者和评估者的角色。这导致救助机构的工作效能不理想,资源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救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比较明显。今后,救助机构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转介机构”和“管理机构”。我们应该跳出救助机构是长期性救助机构还是短期性救助机构的争论,将救助机构的职能定位为类似于社会工作的转介机构[14]。救助管理机构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它作为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履行着,对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在政策执行和政策监督,在服务监控和评估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将救助机构转变为转介机构和监督机构,可以弱化其并不擅长的救助服务功能,而增强其行政管理职能。这样,救助机构让渡出来的服务空间和资金空间将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充足的资金保障,为构建流浪儿童多元服务主体结构提供了先决性前提条件。当前政府在推进“小政府、大社会”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促进社会组织在自主管理、参与服务和协同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5]。当前救助服务转型需要打破救助机构全面承担流浪儿童救助服务的局面,逐步分散一些具体的救助服务责任,促进救助机构转向儿童福利行政管理部门转变,将其职责缩减为分解流浪儿童福利服务责任并形成相关福利项目;通过项目购买、项目委托、项目合作和资金补贴的方式分配相应的专业民间组织;通过资质评估、检查监督等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监管;制定地方性的救助服务标准;协调社会组织之间关系,促进救助合力的发挥。救助机构从当前的救助服务中分离出来,变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之间的桥梁纽带,履行管理和评估职能将是救助机构转型,救助模式向社会化福利型转型的重要方向。这将促进政府、救助机构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专长,促进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与福利服务的快速发展。
3.加快流浪儿童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福利制度服务的主要传递者,将在推进流浪儿童福利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流浪儿童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制度是亟待建立的软性制度[16]。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和尊严,注重挖掘服务对象的潜能和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服务对象的全面发展。社会工作者注重与服务对象构建良好的人际互动关系,并通过富有意义的人际连结帮助服务对象获得精神动力和人文关怀。引入社会工作制度,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探索:一是在救助机构体系内部不断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尤其是青少年社会工作岗位,制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引进、使用、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从外部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通过培训学习培养内部社会工作人才,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力量建设和促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作用发挥;二是通过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合作,积极拓宽渠道引进社会工作服务;三是强化高校社会工作实践基地的合作共建,积极创造平台和条件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逐步探索建立“社工+义工”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运用社会力量促进流浪儿童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社会工作者不仅注重自身专业优势的发挥,而且非常注重服务对象的个体与环境资源的整合和优势的发挥。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制度和引入及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将是推动流浪儿童人性化、专业化服务的必经之路。
4.构建四维流浪儿童福利责任主体结构
流浪儿童救助模式转型发展的目标是尽快建立适应流浪儿童福利需求的流浪儿童福利模式,并与其他儿童福利发展实现并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福利制度与模式的最终建立。我国社会福利责任扩大的路径是由国家为本的目标定位转变为需要为本的目标定位,由补缺型福利制度转变为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17],而我国社会福利转型的首要任务是国家福利责任转型。鉴于我国社会福利改革与转型的整体趋势,我国流浪儿童福利的发展必须在两个重点环节进行探索。一是改革以国家为本的流浪儿童救助目标定位,逐步建立以儿童需要为本的流浪儿童福利目标定位。纵观我国近十年的流浪儿童救助政策与服务改革及发展历程,一直以来都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为主要目标定位的,虽然近年来开始重视流浪儿童需要,但并未改变其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标。在我国新一轮的社会福利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将流浪儿童救助及服务转变为以满足流浪儿童社会福利需求为目的的流浪儿童福利政策及服务。二是改革以前政府包揽流浪儿童救助全部责任的局面,根据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社区和家庭四大主体的各自优势和资源特点进行流浪儿童福利责任划分和重组,尽快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沟通协作的流浪儿童福利责任主体结构,笔者将这种责任主体结构称之为四维流浪儿童福利责任主体结构(参见表2)。构建科学合理的流浪儿童福利责任主体结构,将能够调动各个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为满足流浪儿童的社会福利需求和帮助其全面发展创造积极的“外部环境优势”。
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转型与创新既涉及社会建设中的民生改善议题,又涉及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服务发展议题。而党的十八大全面部署的民生改善战略任务,将是推进我国社会福利、儿童福利、流浪儿童福利转型与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应该尽快构建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流浪儿童救助模式向社会福利模式转变,逐步与整体性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并轨。在救助过程中运用优势视角社会工作方法,以满足流浪儿童自身需要、激发流浪儿童潜能为目标,发挥流浪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其优势与资源,保障流浪儿童的自我发展和各项社会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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