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概念。所谓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指我国的经济增长可能会从原来的高速增长变为中高速增长,与此相关的是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注重创新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与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研究经济工作时提出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在这种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宏观政策要稳住,微观政策要放活,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不但是要寻求建立一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而且对社会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新格局中的作用也提出了要求。在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的大趋势下,如何发挥社会政策的托底作用,如何发挥社会工作在实施社会政策中的作用,对于实现我国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宏观层面来讲,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社会政策托底。经济下行对于形成新的、健康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结构有正面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经济下行、增长速度放慢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社会低下层群体的影响。国内外经验都表明,经济下行、不景气的最大受损者是低下层群体。他们应对经济不景气的能力弱、机会少,可能会陷入更加困难的生活境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策必须发挥托底功能,以保障人民生活,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政策托底不能理解为社会政策的收缩、较少作为,也不能理解为实施最低水平的、消极的社会政策,而是应该有积极的社会政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困难群体的规模会扩大、困难程度会加深。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的社会政策是适当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托底的功能。这就是说,托底不等于最低。
社会政策何以可托底,这既与社会政策的覆盖范围、对困难群体的支持程度有关,又与社会政策的具体实施有关。对于前者来说,社会政策应该做到应保尽保,对那些遭遇长期困难的群体给予制度化的保障和支持,对那些急难问题给予有效解决。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包括新政策的出台和已有政策的整合、体系化等。只有社会政策体系无缝隙,才能托得住底。
同时,社会政策需要良好的执行和实施,需要社会工作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政策的托底作用,不但是一个保障范围、保障程度的问题,还是一个保障的合理性、有效性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应保尽保是一种恰当的概括,即让那些应该得到保障的人按照政策和制度都得到保障,不遗漏任何应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人。当然,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即不能把社会保障只看成是给钱给物。毫无疑问,对于经济遭遇困难的群体给予经济方面的救助和保障是完全必要的,这可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不至于发生社会风险。但是,如果从“新常态”的角度看,这种物质性的社会保障还应该辅之以社会性的关怀、精神的慰藉、社会关系的支持,以及他们面对困难能力的提升。这些方面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经济中高速增长(或者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社会上可能会出现相对剥夺感,即在自己的预期与现实的纵向比较、自己与他人的横向比较中产生不公平感。我们在实施社会政策时应该尽量增强其正功能、避免和减少负功能。在这方面,社会工作的社会关怀和细致的工作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这就是说,社会工作介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有助于社会政策托底功能的实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出,在社会救助中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实际上,在社会政策托底方面,不能将物质救助与社会关怀割裂开来,而是要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那么,在实现社会政策托底方面,积极发展社会工作就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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