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和台湾“9·21”地震灾后社工介入模式

2015-12-28 10:43   广东社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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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别介绍了汶川地震和台湾“9·21”灾后重建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介入模式。

我国灾后救援中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例

从各社会工作服务队伍介入灾区开展服务的途径和方式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政府主导模式。这种类型的社会工作组织是政府已将他们纳入制度体系内,由政府出资金委托服务或购买服务。其最大特点是政府部门主动出面或支持各类社会工作机构协调整合社会工作资源,组建社会工作队伍支援灾区,主要代表有上海社工、广东社工、湖南社工、四川社工等。嵌入政府型表现出的特点,与当地政府关系很好,而且经费较充分,服务所需要的物资设施齐备,服务工作人员较多,服务效果较好,受到当地党政和群众的欢迎及普遍好评。不足之处是经费与效益不成比例,有些组织过于注重形式超过内容。

第二种,社会组织主导模式。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一般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也包括未注册的民间组织和各种国内外的公益性基金会,这些组织内有社会工作者或灾后聘请社工在灾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其经费来源多为向基金会的项目申请或其他组织(包括海外机构)、私人捐赠。从服务效果来看,这类组织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同,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第三种,高校主导模式。这种类型的社会工作组织一般是有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派出专业教师或聘请专业社工,在灾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这些社会组织大多没有进行注册。从服务效果来看,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当地干部与群众关系较好,社会秩序较为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社区活动丰富,当地群众与党政干部对社会工作认识较正确,并普遍接受社会工作的理念,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认可度、评价较高。在灾区的高校社会工作站规模都比较小,主要原因是经费制约(韦克难、冯华、张琼文,2010)。

来源:韦克难、冯华、张琼文:《汶川地震灾后社会工作介入模式探讨》,《社会工作》2013年第1期。


台湾的灾后重建及社工的介入

以台湾“9·21”灾后重建为例,有学者将社会工作者持续性提供的服务划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小区家庭支持中心”;第二种是“项目委托模式”;第三种为“跨区域方案”模式。

(一)“小区家庭支持中心”模式。主要是当地地方“政府”与全国民间灾后重建联盟、社会工作专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规划“灾后生活重建———各乡镇小区家庭支持中心计划”。该中心的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四大项目:咨询与转介;个案辅导与管理;居家照顾服务;小区组织。

(二)“项目委托”重建工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资源较为丰富,民间机构较为发达的地区。在这样的地区,应对灾后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委托不同民间团体发展专门的项目来解决相应问题。在这种重建工作模式中,不同的项目是由受委托的具体机构来运作,但是也具有统一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政府”本身的社工组成,主要负责协商和规划工作。

(三)“跨区域方案”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为服务特定对象而发展出来的。根据灾后服务对象的流动性特征,在这种模式中,社工提供的服务经常跨越一定行政划分的区域,因此不能依靠和某一行政单位合作就能完成,这种模式多半是由民间团体总会规划,而以其设于各地的分会或中心承担服务落实的工作。

来源:王瑞芳:《台湾灾害防救体制及社工介入灾后重建的模式》,《社会工作》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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