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丽华 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救助管理站)
近日,偶然间听到一社会工作同仁说“视社工如初恋,干好社工活,传播正能量!”觉得很受用,也很贴心。
“社工”,既指社会工作又指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自助活动,一种专业及专业服务,一种助人的过程,一种助人方法,一种助人的制度,从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至今真可谓历尽沧桑。现如今其集艺术性、科学性、专业性、应用性为一体的社会科学,在协助人们解决其个人、群体(尤其是家庭)、社区的问题,以及运用个案工作、群体工作、社区工作、行政和研究等方法,促使个人、群体和社区之间的关系达到满意的状态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
说到“社工”,跨进门里的人如同在吞食一枚青橄榄,个中的酸涩和回味一般人难于理解。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决定》为“社工”今后的发展道路作了明确要求,规划了远景发展蓝图。
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推进我国社会工作的基本条件,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政治待遇首先必须落实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上。为此,人社部出台了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出台《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民政事业单位实际,《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社发〔2009〕1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在各地纷纷出台。社会工作的春天似乎已经来临,只可惜在州县一级一脚踩空,没有配套相应的政策措施。有关专家解释道,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现有的行政体制和社会环境对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公众的认识障碍可能形成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的集体歧视,体制障碍可能使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处于尴尬境地,技术障碍可能使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不能尽快落实。这不难理解,凡事都有个发展过程。
2008年至今,北京、广州、江苏张家港等地区分别将社会工作纳入专业技术类别管理,此举受到广大社工的点赞。 2014年3月25日黑龙江省也出台了《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黑民发〔2014〕37号),出台相关文件后,此类地区解除了在以前年度出台的专业技术分类表中找不到“职业社会工作师”这一专业技术职称的烦恼。不过为此,也有人问,就民政系统而言,人社部出台的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岗位类别设置中提到“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一要求难道不可作为依据吗?大多省份好像针对此通知要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算不算设岗和聘用的依据呢?有了岗位,评聘机构该设在哪?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民办函〔2013〕267号)要求,陕西省发布了《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陕民电[2013]27号)……作为“专业社会工作”这一行业的主体单位,率先执行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政策法规,为“社工”带来了福音,以往为此迷茫和彷徨的人们似乎也得到了些许安慰。
同仁说的好,“视社工如初恋 干好社工活 传播正能量”,对待此类问题,仰视不对,俯视不好,平视是自我需要,也是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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