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与服务对象的关系…附香港注册社工工作守则

2017-04-14 09:25   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0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五零五章)第十条,「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关乎该等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实务指引」,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批准及发出此《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微信图片_20170414092500

前言

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五零五章)第十条,「为了就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操守(包括关乎该等操守的道德事宜)提供实务指引」,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批准及发出此《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

制订《工作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服务对象注一及社会人士。为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制订工作守则实属必要。

这份文件是 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操守的指引。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十一条,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文件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注册局将以此 《工作守则》作为裁决的依据。这份文件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同工、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它适用于社工的任何专业行为。 

社工须协力推行此《工作守则》,并遵从依据这些守则作出的所有纪律判决,亦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此外,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劝阻、纠正或揭发其他社工违反《工作守则》的行为。社工也应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监察其辖下的所有员工及协助社工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士不会因牴触《工作守则》而引致服务对象的利益注二受损。 

第一部分 - 基本价值观及信念

社工的首要使命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

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个人的族裔、肤色、家庭/社会/国家本源、国籍、文化、出生、性别、年龄、语言、信仰、政治或其他主张、家庭/社会/经济地位、残疾、教育程度、对社会的贡献或性倾向而有所分别。

社工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

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

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

社工有责任更新、提升及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

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第二部分 - 原则及实务

与服务对象有关

职责

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向服务对象负责。

文化意识

社工应认同其服务的社群在种族及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社工应对其服务对象的文化熟悉和敏锐,并明白到他们之间在族裔、国家本源、国籍、宗教和习俗各方面的分别。

知情决定及自决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工应向服务对象清楚说明他们的权利和权限,并协助他们尽量获取最大的自主权。

因应服务对象在自决权方面的限制,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尽量参与有关其目标、选择和可获得服务的决定。

使用资料及保密原则

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私稳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利,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社工也应尽可能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某种情况下,保密性所受到的限制,搜集资料的目的及资料的用途。

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相关机构的同意。

社工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和维持透过电子媒介传达至其他人士的资料的保密,并应尽量避免披露足以识别服务对象身份的资料。

当社工透过电子媒介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服务对象有关该等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除非能确定私隐得到保障,否则社工不应在任何环境下讨论机密资料。

当法律程序在进行中,社工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资料。

利益冲突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性关系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以强迫方式,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社工不应为过去曾与其本人有性关系的人士提供临床服务。

持续提供服务

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收费措施

社工应制订及维持收费的措施,使之能准确地反映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为私人或独立执业的社工,更应使该等措施能识别由谁人提供有关服务。

在提供服务之前,社工应清楚告诉服务对象各种服务的收费率和费用。

与同工有关

尊重

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其他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跨界别协作

社工应以公平和专业的方式执行职务及对待同工,无论对方隶属哪个机构,对他们均一视同仁。

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及其他界别的人士协作,以提高服务的成效。

当社工作为一个跨界别小组的成员时,应本着社工专业的角度、价值和经验,参与和促成将会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的决定。社工应尽量促使及协助该跨界别小组 清楚界定小组整体及其个别成员的专业和道德责任。

如果一个跨界别小组的决定引起关于社工道德上的问题,该社工应设法透过恰当的渠道来解决分歧。如果这样仍未能解决分歧,社工应寻求其他适当和符合服务对象利益的途径,来处理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督导及培训

负责督导或提供专业咨询的社工,应透过适当的进修、培训、谘商和研究,以获得和继续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使自己能够胜任专业督导和培训方面的工作。社工应只在其知识领域或工作能力范围内提供训练或发出指示。

提供督导的社工应该认同督导在教育、支援、发展和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而不应滥用与下属的专业关系,借以谋取任何利益。

负责督导的社工有责任监察其下属按照本《工作守则》办事。

咨询

无论何时,如咨询同工是为了使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工应向同工寻求意见及指导。

社工应只向那些已显示其具备与须咨询议题有关的知识、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工,咨询他们的意见。

当社工为了服务对象而须咨询同工的意见时,应只向该同工提供必须的资料。

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

共事同工间的沟通

社工与共事同工之间沟通时所谈及的内容,在未得到原说者明确许可之前,该社工不应向服务对象透露任何超出服务对象个人资料范围以外的内容。

性关系

作为督导或培训者的社工,不应与在其专业权力下督导的下属、学生或受训学员,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与机构有关

社工应向其僱用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僱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 牴触这份《工作守则》。

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与专业有关

专业责任

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社工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职效能力

社工应只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专业咨询、被督导的经验或其他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及声称自己具备有关的职效能力。

社工应只在参与研究、训练、专业咨询,及经由熟悉该等介入方法或技巧的人士的督导后,才在实质的范畴内提供服务,或采用对他们来说新的介入技巧或方法。

如果在新兴的实务领域中,仍未有普遍认可的标准,社工应小心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包括适当的进修、研究、培训、专业咨询和督导,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成效,以及保护服务对象免受伤害。

尊重

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任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陈述

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

独立进行社工实务

从事私人执业或独立进行社工实务的社工,应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一旦服务对象的需要超出其能力范围,社工应予以适当的转介。任何有关其服务的宣传,均应建基于该等社工的实际资格、经验和专长。

专业发展

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奉召当值

当有关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召集在场的社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某些服务,社工应奉召当值注三。

与社会有关

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褔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订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注释

(一)   「服务对象」是指目前正在接受社工所提供的个人、小组或项目活动等直接服务的人士。

(二)   「服务对象的利益」─ 应由社工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判断。

(三)   「奉召当值」不适用于透过大众传媒向全体社工发出的呼召。

(附注﹕如中英文版的内容有歧义,以中文版为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刊宪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五日修订

第二部分第7段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订

  • 关键字
  • 社工
  • 责编:张燕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