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History,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s Social Work for the Disabled
【作者简介】马良,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和弱势群体研究(杭州 310028)。
【内容提要】残疾人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以来残疾人观念的变迁,即残疾本身不是问题的全部和根本,关键是社会发展机会的公平性,直接带动了对残疾人问题的重新审视,推动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萌芽于20世纪20年代,80年代后期在社会政策和社会组织层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从残疾人服务视角衡量,不仅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实际的服务供给也无法满足残疾人的需求,特别是专业化的服务需要。21世纪,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关 键 词】残疾人社会工作/历史/现状/发展趋势
引言
以往,人们对残疾人的理解往往与“残废”紧密联系,把残疾人看作是社会的“废弃者”,是“没有用的人”。由于社会“污名化”,直接导致残疾人在经济上被视为“累赘”,在社会地位上被视为“二等公民”,残疾人群体成为“受歧视和压迫的群体[1]”。目前,国内已经实现了理念上由“残废”向“残疾”的转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把“残疾人”和“障碍者”统称为残疾人或残障者。残疾人观念的变迁首先表现为主导性理论分析模型从纯粹医学模式向社会医学模式的变迁,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残疾人境遇的社会性理解。正是这种“残疾文化”层面的变动,残疾人社会工作才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同并得到迅速发展。
1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殊性及其功能
1.1 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群体提供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
这个群体包括残疾人个人、残疾人家庭、残疾人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性组织。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工作的分支领域。这种特殊性首先是由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残疾人不同于老年、儿童、贫困等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是“多种”弱势的叠加。其次是由服务对象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残疾人群体涉及的年龄跨度大、残疾类别与程度不同,必然也就决定其遭遇困境的多元化和范围的宽泛性。再次是由服务过程的艰巨性所决定。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在具体服务输送中,经常会遭遇到“沟通”障碍,也很难“感同身受”,这对专业工作者是巨大的挑战。
1.2 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同于其他的残疾人服务
例如,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同于医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关注点在于残疾人的疾病和“医院”的工作场所,而残疾人社会工作更多注重社会生活的康复,更多注重机构和社区的工作场所。残疾人社会工作也不同于康复工程学,康复工程学主要致力于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辅助用具和用品,比较注重通过“技术性”手段来恢复残疾人社会功能,而残疾人社会工作则更注重“技术性”手段与文化认同相结合的手段,把职业康复和社会系统康复有机地结合起来。
1.3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增强残疾人的社会功能,激发其社会资本并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经济学有宏观中观微观的不同视界,也可按这三个层次分析残疾人社会工作目标。宏观上残疾人社会工作要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亲和友善”的残疾人文化,这涉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医疗康复保护、就业保护、教育保护、社会救助和无障碍设施规范政策等。中观上要大力培育发展残疾人的社会组织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表达要通过“组织力量”才能为社会所重视;同时,社会工作者从事专业服务也要依托非营利性的组织和机构。微观层面主要是残疾的预防和康复干预。残疾人社会工作在残疾风险知识普及和残疾服务对象的信息支持等预防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康复工作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残疾人的生物机体功能或进行功能补偿,在残疾人的医疗、教育、职业和社会四大康复领域中,社会康复是最高目标,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社会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早期残疾人社会工作是在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内开展的,1921年美国医务社会工作专家蒲爱德在北京协和医院创立社会服务部,最先把医务社会工作思想导入中国。上世纪40年代,产生了“中国盲民福利会”和“中华聋哑协会”等组织,但不久都夭折了[2]。中国内地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一度中断。
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残疾人事业的蓬勃发展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社会政策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
2.1 残疾人社会政策
残疾人社会政策覆盖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社会保障和发展权利等领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以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为补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政策体系。
2.1.1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各项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宪法》第45条都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平等权利都做出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和侵害残疾人。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40多部重要法律中都有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2.1.2 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规划,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格局。1988年以来国务院相继批准实施了发展残疾事业的6个五年发展规划,全面制订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预防等各项任务目标。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了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1.3 许多省、市、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人社会救助、社会优惠和社会照顾方面的社会政策。例如,2010年北京市和深圳市分别出台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和《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等。
2.2 残疾人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残疾人组织的发育和发展进程,1953年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会合并成立了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在“十年文革”期间,该协会的工作被迫停滞,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恢复工作。1984年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1988年3月11日,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国际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称“中国残联”)。中国残联集代表功能、服务功能和管理功能为一体,这种“半官半民”的组织在特定“历史情景”下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国残联还成立了五个专门协会: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同时,还要求在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等建立残疾人基层组织。中国残疾人组织体系在政府指导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具有很强的“政府公信力”。
同时,中国政府专门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1993年建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2006年这个机构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达到38个。这样,我国就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各部门互相配合的支持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
具有很重要地位的还有非营利的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展,包括残疾人家庭亲友会式的互助性服务组织、由社会精英和爱心人士创立的公益性服务组织等。
3 中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现状分析
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保残疾人权益”的目标必须大力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目前还处于由“准专业和经验化”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转变过程中。在中国康复研究中心设有专门的社会工作部,除在上海和广东等社会工作的先行先试省(市)有一些残疾人社会工作之外,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服务中还基本上没有导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与残疾人群体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要相比,无论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数量都严重不足。
3.1 总体服务需求旺盛
我国残疾人人口基数大且类别较多,对专业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旺盛。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残疾类别的多样化,对残疾人服务“精细化”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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