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社区儿童保护的制度建立

2016-12-29 10:17   中国社会工作公众号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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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工作的专业角度,社区儿童保护的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如何在社区层面建立和健全儿童保护服务递送机制的问题,而要进行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设,也理应加强服务的认识。

原标题: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社区儿童保护的制度建立

社会工作是一门应用科学, 它必须通过服务改善人群与其周围环境系统的状态和关系。“服务”是在社会政策之下, 融合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方法的黏合剂,是社会工作学科的本质所在。本文所说的社会工作视角即服务的视角。换句话说,从社会工作的专业角度,社区儿童保护的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如何在社区层面建立和健全儿童保护服务递送机制的问题,而要进行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设,也理应加强服务的认识。

明确服务对象,研究和出台社区儿童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要服务,就必须明确服务对象, 即解决“服务谁”的问题。按照国际通用的定义,儿童保护是指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伤害。同时,定义还对其中的伤害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果将这个定义应用到社区儿童保护的实务中,就意味着那些被虐待、被忽视、被剥削和受到了暴力伤害的18 岁以下的人群就是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

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因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不同, 对儿童伤害行为的界定也会出现异议。例如家长和教师体罚儿童的行为。目前全世界已有37 个国家通过立法严禁任何对儿童的体罚行为, 将它纳入儿童虐待的范畴。而在中国受到传统“不打不成材”和“棍棒下面出孝子”育儿观念的影响,许多人对体罚儿童持“可以轻罚,不可重打”的态度,但是要在“轻”和“重”之间找出一条明确的界线,显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又如儿童暴力。国际上将让儿童间接经历暴力,如“见证”父母之间的暴力和各种媒体中的暴力,都看作是儿童暴力,予以禁止。长期经历此类暴力的儿童, 被看作是儿童暴力受害者,需要儿童保护服务。那么,在我国的现实中, 是不是也要这样界定?

总之,从儿童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开展有关儿童保护定义及其内涵的研究,制定和出台符合我国国情,反映我国儿童保护服务需求的法规和政策,为开展日常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法规政策依据。

遵循服务原则,制定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内容和程序标准

明确了服务对象之后,社会工作需要理清的是服务的内容,即回答“服务什么”的问题。一般说来, 为受到伤害儿童提供的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心理辅导与治疗、情绪辅导、行为矫正、司法援助等。但是,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仅仅提供上述服务,还没有全面遵循儿童社会工作的以下服务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生命和发展的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参与的原则。

为受到伤害的儿童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符合“儿童生命和发展”的原则,但是,以其他原则为指导, 就会发现仅为受到了伤害的儿童提供保护服务,事实上就忽视了那些处在被伤害边缘的风险群体,如我国农村地区大量的留守儿童,同时也将处于施害人位置的儿童划到了服务范围之外,还忽视了家庭、家长和学校、教师在社区儿童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了儿童群体的最大利益,也为了将所有儿童置于儿童保护的网络下,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不能仅限于受到了伤害的儿童,而应该将服务“前移”,在儿童受到伤害之前,开展预防干预服务。这样一来,每一个儿童都受到了保护,其受伤害风险都能得到及时的干预和消灭,并在被发现受伤害后,能尽可能地将伤害降至最低, 甚至帮助儿童从中完全康复。

因此,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 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第二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制定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程序和内容,为社区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标准。现有其他国家实施的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一般都包括监测评估、风险干预、发现报告、康复回归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固定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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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服务授权,建构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

社会工作开展任何服务都需要获得授权,即解决“怎样开展服务” 的问题。社会工作获得授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非正式的,即民间或者行业协会的授权;二是正式的,即官方授权。

所谓获得授权,是指社会工作获得合法的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与医生行医需要获得许可一样。在社区层面,不论是监测预防服务,还是康复回归服务,儿童保护服务都需要深入到儿童家庭中,为有可能造成儿童伤害的风险家庭提供家庭监护支持或者补充服务,为那些已经给儿童造成伤害的家庭提供监护转移和替代性照顾服务。这些服务意味着社会工作者需要进入到家庭, 就家庭中孩子的养育问题与父母进行商讨,并且在父母伤害到孩子时, 会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与父母对峙。在“孩子是父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社区,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儿童保护服务是无法开展的。

因此,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 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另一项任务就是设置专门的岗位,授权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人员上岗工作。这种授权可以采用体制内设置岗位配备人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授权,社区儿童保护社会工作者才能够走进家庭,才能够在提供表1中的服务时, 协调警方并调动其他相关的资源和人员,为风险家庭和受害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免遭伤害。

从深层次来说,国家在社区层面建立儿童保护制度,意味着在儿童保护问题上,国家公权力高于家庭私权利。作为儿童权利的责任人, 国家不仅对上述所有儿童权利责任人是否履行了其儿童权利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负有督促和监察的职责, 还在这些责任人系统包括家庭系统无法保护甚至侵害儿童权利的时候, 起到托底的作用,为心智未熟儿童群体织起最后一张保护网。获得授权的社会工作者就是代表国家承担起了这个托底的职责。

服务评估和专业交代,建设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人员队伍

在明确了服务对象,清晰了服务内容和程序,并且获得了服务授权之后,社会工作还需要解决服务评估和专业交代的问题,即找到一套保障社会工作服务效果的办法, 让受助人、授权人、公众放心。

要做到这一点,参照已有的国际经验,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社会工作学科在儿童保护领域的专业化建设,通过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层级的学习和培训, 培养能在社区层面提供最基本层级以上的儿童保护服务的专业人才,以此来保障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基本服务品质;二是制定一套社区儿童保护社会工作服务伦理守则,包括专业资质的审核更新、专业实务的标准、专业行为规范以及违规处理程序和规范等内容。从专业能力建设和执业规范管理两个方面为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品质提供保障,让儿童保护服务的受助人、授权人和公众看到服务的品质,感到放心。

因此,从社会工作的视角来看, 建立社区层面的儿童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建设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专业,制定儿童保护社会工作实务伦理规范,共同促进儿童保护实务人员的服务能力。更具体一点,就是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部门需要根据我国社区儿童保护服务的需要,在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面设计儿童保护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社会工作的实务规范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实务的最低标准,规范一线儿童保护实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通过规范,约束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行为,保障其行为在正确的范围内,从而保障儿童保护服务的最低标准符合社区儿童保护需求。

综合上面的论述,从社会工作的服务视角来看,我国的社区儿童保护制度的建设必须回应社会工作在社区提供专业儿童保护服务的一些前提条件,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儿童伤害行为的法规和政策,为社工的儿童保护服务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儿童保护服务的程序和内容,为社工的儿童保护服务制定规范和标准;授权社工在社区开展儿童保护服务,为社工在社区的儿童保护服务提供合法的身份;通过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务伦理守则,为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提供保障,从而也为服务品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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