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人情社会的文化传统导致情理法的混淆。中国社会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这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理情基础上的。如此,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社会工作专业主义的理性精神便存在直接冲突,而情理法的拿捏不当是本土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最大的诱因。
其三,新公共管理主义带来的社工专业使命偏离。新公共管理主义,一方面采用商业化的方式衡量社会服务的绩效,忽视了社会福利自身的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使得社会服务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由契约关系代替了伙伴关系,进而迷失了自己的使命。这双重夹击,往往会令社工不得不放下“社会正义”的专业使命。
其四,社工教育体系缺乏对专业伦理教育的重视。我国社会工作教育恢复25年,但社工伦理课程的地位明显偏低是不争的事实。教育部社会工作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中并于社工伦理课程,社会工作硕士教育中社工伦理也仅是选修课程。教材的匮乏、研究的有限、教育的不足,使得社工学生往往很难在校园内获得良好的专业伦理装备。
三、好人需要提防哪些坏事?
其实,社工遇到的大部分坏事都是可以提防的,如果我们提升对伦理议题的觉察和解决问题的技巧,那会帮助我们将各种伦理守则转化为专业行为。最常见的四大伦理困境包括:
第一,专业界限。专业界限指的是社工和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当社工与案主超越专业关系时,他就会陷入双重关系的困境。双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案主带来益处,但在社会工作过程中也有诸多弊端。中国文化强调“有了关系就没关系”,这使得对专业界限的把握和双重关系的议题,是社工最容易遭遇两难的困境。
第二,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意味着社工在没有得到案主许可的前提下,不应向任何人披露从他那里获得的资料。在本土情境中,保密的困境主要有三类:一是涉及到可能对案主本人或第三者产生伤害时是否仍应保密;二是对其他社会工作者、其他领域的同事、行政部门或第三方部门(如街道、居委等)、司法机关、案主的亲属是否要保护案主的资料;三是对案主本人,社工是否应提供资料等。
第三,案主自决。案主自决强调案主自己有权利来做自己的决定,但运用于实践时往往会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当案主在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选择上与社工有分歧,社工该怎么办?二是当案主的决定和其利益相关人看法有不同时,社工该又站在什么立场?
第四,利益冲突。案主利益是社会工作者最优先考虑的事,但当多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社工常常会面对在案主和自己的利益中如何取舍,在案主和其他人的利益中如何取舍,以及在自己和其他人或政府的利益中如何取舍。
建立伦理意识基础、熟悉伦理守则内涵,这是社工“办好事”的基本保障,但要有真正践行助人理念,还需要我们以开放的心胸、积极的态度,批判性思考地去运用伦理守则来解决各种困境。我们会在后续的专栏中继续讨论如何对这些伦理困境做出最佳的伦理抉择。
原载:《中国社会工作》2014年2月下 沈黎(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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