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叔的社工叙事:沉默是金?社会工作的保密原则

沈黎 2015-07-20 10:40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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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个案例中,保密都被视为是理所应当和基本的原则。我们要求社工必须保护案主的隐私,为案主保守秘密。保密是专业工作者保护案主所提供的资讯与个人隐私不外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这也就是绝对保密和相对保密的概念。

到现在还记得,自己在进行社工硕士实习的时候,遇到两条当时觉得不可理喻的实习规则。原则一:所以个案记录必须在机构内完成,不得将任何个案记录带回家处理。原则二:在实习结束后,个人不得存留任何有关案主的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当时觉得这两个原则挺讨厌的,原则一使得我们常常啃着面包在机构内加班写个案记录;原则二更是让人心碎,觉得自己辛苦的劳动成果,居然自己还不能留作纪念。但后来才渐渐体会,原来港大对于实习伦理的考量,即保护了案主的隐私,也使得社工免于犯错。

今天,几乎每一个案例中,保密都被视为是理所应当和基本的原则。我们要求社工必须保护案主的隐私,为案主保守秘密。因为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涵。其一,保密是获得案主信任的基础。社工服务案主的问题往往复杂性高,而且许多问题涉及极为私密的议题。如果没有保证会守秘,案主往往会感到被伤害而不再信任社工。其二,保密是提供有效服务的基础。如果缺乏对案主隐私保密的保证,那案主往往不太愿意向案主表露自己的隐私,特别像是案主有外遇、偏差行为等等。而当社工无法全面获取评估案主个人和环境的相关因素时,自然也就无法做出合适的处遇计划。因此,社工必须表明对案主所陈述的内容会加以保密。其三,保密是社工的基本职责。社会工作的伦理守则确认了社工有为案主保守秘密的责任,这也是维护专业使命的基本保障。

虽然,保密是专业工作者保护案主所提供的资讯与个人隐私不外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这也就是绝对保密和相对保密的概念。绝对保密指的是除非案主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否则绝对不可将案主的任何资料外泄。而相对保密是指在某些必要的条件下,社工可以将案主的资料与他人分享,例如,社工在与其督导进行案例讨论时、或是进行案例研讨会时。这些限制条件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案主,或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在使用这些资料时,将案主可辨识的资料隐去。

保密原则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沟通特权。沟通特权是法律概念,指的是当社工和案主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是特权沟通时,社工可以在法庭上拒绝回答问题、或者拒绝提供与案主的会谈资料。在著名的Jeffee案例(1996)中,一位警官在执勤过程中开枪杀了一位嫌疑犯,法院要求社工交出在枪击案后与警察辅导的会谈记录,但社工加以拒绝,并宣称他和警察的对话是受到沟通特权的保护。法院否决了社工的主张。最后,经过八次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有证照的治疗师与其案主之间的治疗对话享有特权,可以拒绝非自愿的揭露。这一案例代表了美国助人工作界的胜利,因为它拓展了保密特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沟通特权的目的是用来保护案主,而非保护助人工作者。

但与此同时,社工也因为法院的推动,使我们了解到在持守保密原则的同时,我们还有着另外一项专业责任:保护他人免于潜在危险案主的伤害,保护案主免于自我伤害。著名的Tarasoff案例(1969)讲的是,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有一位男生在和学校心理治疗师会谈时,吐露自己想等前女友从外地旅行回来后杀掉她。之后不久,该男生实施了杀害行动。女生的父母后来控告治疗师玩忽职守。后来,法院宣判心理治疗师未对有意图的伤害加以预警是失职。这一案例也就产生了随后重要的Tarasoff法则。因此,当公共危机发生时,沟通特权即会终止。

由此可见,保密原则看似浅显易懂,但实际操作仍会困境重重。但以下两个基本步骤,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陷入保密原则的困境。步骤一:设计知情同意书。要告诉案主关于保密的限制,我们必须先清楚限制的内容。我们需要一份反映出我们真实意志的知情同意书,并用明确的语言来陈述保密及其限制。步骤二:告诉案主真实的“底线”。告诉案主你对于保密的限制,并在双方进入专业关系前与案主进行讨论,并获得案主的同意。总之,避免保密原则陷入困境的核心策略,是探索如何在服务关系开始前,就告知案主有关保密限制的过程、重要性和影响。

本文作者:沈黎(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原刊于《中国社会工作》2014年6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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