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工服务原则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一)案例——双性恋者的咨询
A先生是一位近50岁的已婚男性,他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聪明且能言善道的专业人士,由于最近一连串的沮丧症状包括失眠、无助感及自杀念头,他来寻求社会工作人员的咨询协助。A先生说这些感觉源自于他和另一位先生之间连续一年的同性恋关系,在最近已经结束,这段关系对他来说很重要并且不想结束,A先生同时表示他已经结婚切育有一个小孩,他爱他的太太也爱他的同性伴侣,就他所知,他太太目前为止并不知道他的同性恋关系,且他也不想告诉她。
A先生也坦言自己除了这段特别的同性恋关系外。他同时也和一些不认识的人有一夜情关系,关于这点他也选择保密。A先生知道AIDS这种传染病会经由性接触传染,也知道继续这种行为将造成他及家人的危险,但是A先生还是拒绝做AIDS检测。
(二)作为社工者的服务原则冲突
如果在实际的社会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做呢?无疑这是一个涉及多个服务原则和服务对象的伦理难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例往往包含多重服务原则的抉择问题,每个服务原则的背后都涉及服务对象的专业伦理。这里的伦理对象不光指来社工机构向社工求助的案主,也包括求助者所涉及的对象,这些对象往往会成为社工的潜在案主,社工在进行服务原则选择的同时不能忽视的群体。在A先生的案例中,可以看出A先生是一位双性恋者,A先生来社工机构咨询协助,作为社工理应对A先生的资料进行保密。但是作为社工,也要考虑到求助者家人的问题。于是,这里就出现了服务原则的抉择问题,是否应该将A先生的信息透露给他的妻子。如果透露的话,违反了社工在个案中的保密原则,如果不透露的话A先生的妻子将面临感染AIDS的风险。在服务原则抉择背后,还是牵涉到为谁服务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出现了三个主体,一个主体是社工,一个是A先生,还有一个就是他的妻子。作为社工本人,从自身角度来看,有责任警告A先生的妻子可能患有ADIS。但是作为社工者来说,有着自身的伦理守则,遵从保密原则的话要向A先生负责;遵从社工基本准则,为防止A先生的妻子受伤害的话就要警告其妻子。
在上述呈现的案例中,服务原则抉择的难题是出现在社工身上。在现实的案例中,还有可能是受助者的问题而出现的服务原则难题。社会工作往往是在这些难题之间之间徘徊,解决服务原则的抉择冲突尤为重要,这直接涉及个案的发展进程和预期结果。
二、社工服务原则伦理难题出现的原因
(一)中国伦理原则的本土化不足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兴起于西方,主要是在美国,在国内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国内的社会工作来说,发展并不完善,社工的职业操守和伦理守则在近几年发展迅猛。但目前的情形来说,开展社会工作主要还是借鉴西方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尤其是美国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每个国家有不同的特征,美国所实行的一套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在中国的实施并不是完全适用的。美国是讲究实用主义的国家,在高度理性原则的指导下,任何事情的解决都显得科学和客观。但是针对同一案例,在中国的解决方法如果完全按照美国那一套来的话未必能产生同样的效果。这是由于问题植根的国家不同,形成问题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一系列因素自然也就显得不同。在中国,伦理原则的实施要考虑与中国相契合的方法和措施,使之符合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和大众文化。所以,在这里讨论了第一个问题,西方的伦理原则不能很少的在中国实施并顺利开展工作,究其原因还是国情不足。
这里论述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自身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发展不完善。在经历第一个问题之后,中国的社工机构也积极的研究适合于本国的社工伦理守则,在西方社工伦理守则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初见成效。但是问题在于中国自身的伦理守则并没有西方伦理守则那么具体,只有一个大致的框架,社工在开展个案的时候能动性特别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社工一方面参照西方社工伦理的守则,另一方面有遵循中国的社工伦理守则,对中国社工伦理没有涉及到的原则通过西方的伦理守则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进行补充并指导工作。结果就是造成社工伦理标准的不一致性,并不能保证社工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处于完全过渡到遵循中国社工伦理开展工作的中间地段,使之并没有很好的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契合。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还出现一个特征,那就是一部分社工机构确实完全按照中国社工伦理守则开展工作,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一个概念和问题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工在进行服务原则抉择的时候就会出现两难的处境,不知道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推进。
(二)人治和法治的分歧
在中国拥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度里,是一个讲究人治的国家,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人在事情的抉择上往往按照儒家思想的一套进行。但是在中国成立之后,法治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发展势头迅猛,各种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所陈述的事例一样:“某甲已上了年纪,抽大烟。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很反对他父亲有这嗜好,但他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大烟,时常怂恿老父亲抽大烟,他可以分润一些。又一次给长子看见了,就痛打他的弟弟,这弟弟赖在老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起来,被人拉到乡公所来评理”[](60)。在这个事例中,在中国讲求礼治秩序的基础上,对其长辈的辱骂是对长辈的不敬,应该对其儿子进行处罚。但是在法律面前,他的儿子是在抽大烟的问题上进行的训斥,是对法律允许的,对戒烟政策进行了很好的贯彻。这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在社会工作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假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三代之后的堂兄妹准备结婚,但是其服务不同意,认为这是有悖于伦理的。但是两人确实有坚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国家法律规定这个允许结婚。于是这对情侣来到社工机构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社工所遵循的原则是伦理还是法律,这就会出现冲突。
(三)社工服务对象的选择问题
往往社工对于服务对象的抉择难题牵涉着“为谁服务”的问题,如果社会工作者为了社工机构的利益而进行抉择的话,则会侵害求助者的一些利益。如果社工本人带有偏见或者有一些精神病史的话也会影响服务原则的选择。社工服务对象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服务原则的选择难题,如何在中间找到平衡点或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服务原则的选择和个案的开展。
在社工伦理困境中,社工服务对象的选择和服务原则是自成一体的。主体不同必然牵涉不同的服务原则。在现实的许多社工机构中,为了社工机构自身的利益和成绩,社工在进行个案的时候,往往会损害一部分案主的利益。从伦理守则上来看,社工并没有尊重案主自己的选择,所进行的评估也不适合案主问题的解决和发展。但是从社会机构来看,社工是为社工机构服务的,自身不属于单独的个体,在这个层面上社工没有做出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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