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客气地讲,在以当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行业发展形势下,社工机构其实是很脆弱的,用“一无所有”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之所以这样说,是基于几个前提:一是当前我国关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政策;二是当前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及其实践;三是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行业发展现状。正是因为这三个前提的共同作用,从而导致了社工机构极其脆弱的生存现状。 这种脆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
这里的“人”即员工。在目前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中,社工机构可谓是一朵“奇葩”,因为除了极少数的行政管理人员外,其他的员工都是名义上的,只实际存在于劳动合同里、政府资助协议里以及用人单位的办公室里。特别是岗位社工,尤其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社工机构,实际就是一个劳务派遣机构,顶多算是“代发工资”,连“代管理”都难圆其说。所谓机构的员工,实际就相当于用人单位的“临时工”,除了每月由机构发放工资,每年召开1-2次员工大会,平时收发一些通知和资料之外,绝大多数时间都驻点在服务单位,与机构似乎没有多大关系。而且,根据现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招标工作思路,一旦社工机构丢标,服务项目易主,原项目的社工就要面临失业或者换机构的问题,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当事社工还是服务对象,甚至用人单位都是一件比较纠结的事情,无形中就造成了社会工作的“撕裂”。此情此景,何谈社工对机构的归属感?何谈发挥社工人力资源优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工不是某家机构的人,社工只属于社工行业,是行业的人!
二、财
这里主要是指社工机构的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社工机构的“穷困”是出了名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来源缺乏且单一。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的社工机构的绝大多数收入均来源于政府的购买经费,协议难拿(同行竞争大),服务难做(附加要求多),资金难用(使用规定死)。而且,最要命的是,一旦失去政府资助,社工机构立马就会处于生死存亡之秋。
一般情况下,政府如果不能兜底的话,则会在社会上开一个口子,给社会组织指一条谋生的明路。然而这条路目前似乎还处于规划阶段:第一,现行政策和管理办法不允许社会组织自行募集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依托于政府承认的机构或组织名义之下才能有限度的进行,其操作难度足以让普通的社工机构望而却步;第二,政府针对公益慈善服务事业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收等)环境的打造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第三,政府对境外公益慈善资金的反应有点过于敏感和紧张,也让社工机构遗憾地失去了一个不错的资金资助渠道。
开源不成,节流不成,只能仰望政府,或者束手待毙。这真是一件悲哀的事情。不过,事情也不是完全没有转机,2014年上半年深圳关于社区基金以及社区基金会的试水,是一个积极的尝试,对社工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三、物
这里的“物”主要是指公益资产,同时也涉及到公益物权的界定及保护等问题。何为公益资产?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对于承接政府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社工机构而言,与此直接相关的就是公益资产的投入、管理以及归属问题。
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例。在深圳社区服务中心项目的资助协议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大意是:社区服务中心运营过程中购置的超过一定金额(有500元说,也有2000元说)的物品都需登记报备,当社区服务中心运营权发生变化时,应随之交接给新的运营机构。这一条似乎无可厚非,但如此一来,再加上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招标工作的不确定性,社工机构对于社区服务中心的投入热情必然会受到影响。而且对于同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在场地投入与硬件配套方面,刚成立时接手的社工机构要远比满三年重新招标后中标机构的投入大的多,但是购买经费却是一样的,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如果社区服务中心获得了购买方之外的社会捐赠,或与原社工机构签有捐助协议的,又该当如何处置呢?
一言以蔽之,这个问题涉及到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这是一个法律性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公益资产处置的具体法律规定,而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物权法》都不具备具体指导解决此类困惑的效力。比如,《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公益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混同为社会公众所有,而《物权法》又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这样的结果是,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仍然是一个模糊地带。此种背景下,社工机构唯一确认的是:社区服务中心的一切都不是你的,你只是在这里提供服务而已。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社区服务中心的长远效果由此可知一斑矣,而社工机构的脆弱,亦于斯为盛。
四、事
这里的“事”主要是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无论什么情况下,服务永远是一个社工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就连社工机构的根本大计竟然也不由社工机构掌握了,特别是协议期满重新招投标时,“项目在服务在,项目丢服务丢”的现象,让社工机构受伤不浅。当一个社会组织的生死存亡皆系于“招标”这一条线的时候,真是莫大的悲哀和危险。
这种问题的出现,有社工机构自身的原因,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我还是倾向于将其归咎为当前以“人头”而非“服务”为指导思路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社工机构本应以服务为主,可是如此模式下,社工机构很难组建真正属于自己的服务团队,而结果往往是随着招标工作的失利,原项目的社工以及相关的服务都可能会一夜之间荡然无存。
从人、财、物、事四个方面,我们都可以得到同一个结论:社工机构,其实一无所有。这是多么奇怪和严重的事情!这个问题不解决,十年之内,甚至更快,只要政府的购买服务政策稍有波动,社工机构的批量死亡就绝非是危言耸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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