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磊: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三个核心问题

2014-06-18 14:09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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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灵活性应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突出特质,这一特质决定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人文性。正是因为这种灵活性,也使得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十分广泛、方法更加多元,服务成效也逐渐显现。

作者简介:卢磊,男,安徽界首人,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MSW教育中心实务督导,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会政策和民间组织及其跨界合作。

注:本文已发表于《中国社会工作》,2014年3月上(总第187期)。

一、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政策优势何在?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重要挑战,如何有效地应对挑战是摆在政府和民间组织面前的核心问题。社会工作和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迎来了重要的机遇期。本人认为社会工作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将是推动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力量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卢磊,2013)。这是国际发展经验,也是未来发展趋势。近些年,我国在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制度成果,进行了良好的顶层设计。

其一,发布专门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政策文件。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举办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明确支持与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发展,这一政策也直接推动了我国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快速发展。

其二,以北京为起点开启了有关民间组织直接申请注册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尝试,突破多年来民间组织“双重管理”的藩篱。2011年,北京市已在全国率先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4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从操作层面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着不少问题,但已是大势所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已明确提出和促进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其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进入制度化时代。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开启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化建设,也是首个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和协作,有助于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更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当然,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趋势下,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应遵从专业价值和组织使命,保持自身的专业性和自主性,以服务对象(尤其是社会弱势人群)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在服务创新中尝试探索本地域、本领域的社会工作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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