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救护机构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现有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专门的社会工作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提高救助能力。另一方面,按照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引进配强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吸引热心、专业的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把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通过细致观察、情感交流、背景调查等方式了解受助人员流浪乞讨的真正原因,以物质救助与精神引导并重,使流浪未成年人消除戒备心理,克服消极的人生态度,帮助他们重新燃起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勇气和决心,从而实现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管理目标。
(二)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服务。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保护网络,不断提高救助保护工作水平。加强流浪未成年人监控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库”,动态掌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流浪的原因和时间、救助保护的次数、安置渠道等信息,以着力解决送返难问题,严厉打击教唆、胁迫流浪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同时,发挥社会及民间组织的作用,实行家庭、社区、学校、“中心”联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
(三)在救助保护领域推行社会工作制度。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域实施社会工作制度是亟待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现在主要针对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办法》并不完全符合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的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员的特殊需求,现在的救助管理工作需要向前、后延伸,在机构之内则要向纵深发展。这包括,不是简单地劝说流浪未成年人要他们进入救助站,而是要让流浪未成年人员信任工作人员,主动地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服务和保护。在服务机构内,不是简单地为了尽快把流浪人员转移出去(包括送还给其父母或监护人),而是要把在站服务作为感化他们、促进他们转化和成长的过渡空间。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地为流浪未成年人寻求未来出路,支持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回归家庭和学校。这些工作方案的设计、服务的提供、服务效果的评估都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而最接近的是社会工作。在国际上,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基本上属于社会工作,在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领域开展社会工作,将社会工作制度引入该领域是当今我国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员工作的要求。
综上,泸州市近年来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工作上做了一些探索,认为用社会工作理念融入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工作十分必要,但限于机制建立、人力人才等方面的原因,此项工作未能向纵深发展,希望此文能对决策者提供有用参考信息,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性救助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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