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如何解读社会化养老中的三大基本概念(4)

2014-04-16 10:55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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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哪些事情应该政府兜底?哪些事情应该委托专业机构来做?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体系建设口号下,我们是否真的读懂了其中蕴含的真相和深刻意义?

社会养老服务的主体应当是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能否承担起社区养老服务的职责

在研讨中,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会长钱国亮提出了“NGO、NPO是社会养老服务主体”的观点。他认为,社会养老服务的主体不外乎是政府,NGO、NPO和市场,但他要强调的是NGO、NPO在社会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

钱国亮指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国外一般认为社会福利包涵社会保障,我国的专家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不论谁包涵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都属于公共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老百姓的(而不是少数富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与教育、基本医疗服务一样都属公共服务。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程度如何,某种意义上就是要看对老年人、残疾人照顾的怎么样?

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由市场自发承担,公共服务是政府承担的职能和义务。当然,政府不是要包揽服务,而是我们常讲的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划、协调、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督。

NGO、NPO的主要特征是以提供某项公共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他们提供的服务常常是政府或盈利部门不便做,不愿做,做不好的工作。在社会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NGO、NPO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益。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基本养老服务的主体行不行?我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组织,不弄清这个问题,不解决社区民间组织的地位和运行机制,像前几年社区老年服务“星光计划”,挂牌子,争资金,哪个部门检查就挂上哪个部门的牌子,全国投入上千亿资金,事倍而功半。

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研究,政府买单的服务平均占NPO收入的30%,NPO组织服务收费占50%,社会募集占20%。这只是个平均数。他们所研究的NPO包括基金会、教育、卫生、环保等各行业的NPO。养老服务NPO政府买单的比例要高的多,台湾、新加坡达60%,香港达70%,欧洲、日本达90%以上。这里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NPO组织,特别是基本服务的社会组织是要政策上扶持的;二是NPO组织提供的服务也是要收费的,不能认为收费就是产业化。在我国基本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补贴平均不到收入的10%,这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

作为对钱国亮观点的补充和印证,来自民间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的代表,南京市鼓楼区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院长韩品嵋向大家介绍了他们机构的成长经历,并分享了他们在与政府合作和为老人服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家走过了十几年发展之路的专业老人社区服务机构,心贴心老年人服务中心与之孵化成立的38个托老所相互联系,建立起一个以中心为核心、以托老所为支点、覆盖整个鼓楼区范围的立体式老年人服务网络。目前机构下辖有社区托老所、居家养老中心、老年大学、养老院、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职业介绍所。机构共有员工400多人,为5000多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包括长、短期托养、临时照料、老年饭桌、家庭餐配送、上门探望及家政服务、老年大学等一系列综合性养老服务。

可否把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经验和未来发展概括成:制度化、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及参与式养老

有着对社区建设、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深刻理解和深入研究的宁波市民政局副局长许义平在对研讨会进行总结评价的同时,也对社区养老服务得出了他的概括。

他认为,现在来研讨社区养老服务这样的话题,对于在我国形成一个相对一致的养老服务理论的话语体系是有重要价值的。比如说,老年人呆在家里,有人说是家庭养老,当然没错。但是还没有触及本质。其实,老年人在家庭同样可享受社会化的服务、机构的服务。养老方式更多地强调养老服务供给的资源,养老服务究竟是福利性的还是市场性的,关键看提供的主体。如果主体是协同的,它还可以是复合的。我们不能机械地去谈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家庭养老。其实,在什么地方养老不重要,重要的是服务供给的主体和方式。这方面,还是从政府、社会、市场这三个主体的责任和功能去梳理更清楚些,机构、社区、家庭只不过是一种表现形式而已。

许义平指出,近年来,社区养老服务在实践中表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同时,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宽度和深度上还有巨大的空间。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变量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

一是社区养老服务的生产方式没有固定的整齐划一的模式,我们需要承认区域的差异性,尊重实践的创造性。这些区域性的不同经验在许多方面是可以相互分享借鉴的。当然,养老服务的生产方式能否适应居民需求的满足,最终是由区域之间生活方式、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以及资源禀赋等要素所决定的。在这方面,还有巨大的社会创新空间,需要我们更加务实的态度和行动。

二是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取决于政府的行动。与整齐划一的社会福利政策设计不同,社区养老更多的是面对分散的差异性的社会需求和问题,政府的刚性手段和自上而下的服务供给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政府需要形成开放性的政策架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能够使不同的方面参与其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社区养老服务获得了公共资源规范持续增长的供给渠道。这种发端于社区服务的养老领域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是社区发展对公共服务制度的新贡献。

三是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质量需要专业化的解决。对物质贫困者的关注向对服务贫困者的关注,这是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基础上社会服务领域的重大转型。这一变化也是公益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大机遇。在这方面,政府对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持显得更为重要。社区专职工作者并不能包办老年对象的需求,在政府支持下,社区发展多元服务主体,为老年居民提供各种可及性、便捷性的服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些服务组织进行社会工作专业改造升级,并引进新的社会工作机构,共同提供相对专业的养老服务,这种融多元化和专业化为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发展、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在养老领域的典型体现,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在这里,三社联动不是平面并列的关系,而是逐步深化、梯次推进的关系。进一步,可以在更宽的视野来谈论政府、社会、市场在养老领域的协同关系。

四是基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社区养老服务的资源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开发。利用信息化手段使分散的需求与分散的供给资源得以对接和流动,使养老、医疗和其它各种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形成了有机的协同网络,使居家老人的安全求助得到了及时回应。信息化突破了社区自身资源的约束,超越了社区就地配置资源的方式,在更大的范围打破边界,实现按需配置资源。立足社区、超越社区的信息化技术是社区养老服务的新空间,也是社区养老服务方式的重要创新。

五是老龄人口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单向服务的对象,老年人本身就是社会发展不可忽视、极为重要的资源。老年人自身积极的参与式养老是社区养老服务的新境界。政府、社区通过提供充分的参与空间和条件,老年居民利用自身的优势,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在社区发展以及基层社会组织中,老年志愿者发挥了积极甚至骨干的作用,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在这一社会参与的过程中,收获的是充实而有活力的晚年生活:社交、友谊、尊重、归属乃至自我实现。这种基于社区参与式养老的积极正向的老龄人口社会生态,正是我们面对老龄化社会所追求的未来美好社会的愿景。

许义平提出,基于以上5个方面的共识,是否可以把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经验和未来发展概括成:制度化、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以及参与式养老。我们期待着这5个方面的整体推进构成一个本土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赵蓬奇副会长最后强调说,对于一些重要的概念,譬如“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中央提出的这几句话,我们怎样理解,怎样做文章,我们不一定一次会议就弄得十分清楚,但至少开了个头。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要找准问题,理顺关系,譬如政府和社会组织,社区和社工,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等等,这些关系都要理清、捋顺。最后的落脚点是要找出路径,重要的是实践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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