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知与介入青少年群体中的“帮派现象”

赵万林 2014-08-28 10:12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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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团伙犯罪”业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和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本文通过个案解读的形式,结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和相关理论重构了对青少年群体“帮派现象”的认知,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认知与行为偏差的策略,同时探讨了对已经产生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干预的路径。

如何认知与介入青少年群体中的“帮派现象”

——基于青少年社会工作视角的思考

 (作者:赵万林 山东大学 社会工作系,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青少年“团伙犯罪”业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和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既有文献在描述和研究该社会现象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价值倾向性,且忽略了对因“帮派”而陷入违法或犯罪之中的青少年的关注。本文通过“概念转换”将这种传统的言说方式转化为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客观叙述,并通过个案解读的形式,结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和相关理论重构了对青少年群体“帮派现象”的认知,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认知与行为偏差的策略,同时探讨了对已经产生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干预的路径。

【关键词】青少年群体 帮派现象 青少年社会工作

从生理年龄上对青少年进行界定,不同的学科、地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学科差异方面来说,社会科学家通常将10—13岁划定为青春期早期,14—17岁为青春期中期,18—22岁为青春期晚期;对青少年年龄界定的地域差异表现在不同的地域具有不同的标准,比如香港为12—22岁,台湾为10—24岁(王玉香,2012)。本文以彭华民教授(2013)提出的年龄界定为标准,将个人生命历程中13—22岁这一阶段定义为“青少年”,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论述[1]。

既有文献对青少年“帮派现象”展开了许多较有成效的研究,但大多使用带有强烈价值倾向的叙述方式,并进而将这种价值倾向带进了缓解和解决该现象的方法之中(朱少建,1997;吴嫦娥等,2007;莫秀凤,2013;)。本文将过往的“少年帮派”“帮派问题”等言说方式转化为一种现象叙述(“帮派现象”),从而突出对这一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以及从价值中立和个人成长的角度对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偏差行为予以社工取向的介入[2]。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一则报道的启示

本文之所以关注青少年“帮派现象”首先是受启于一则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新闻报道,其次通过现实观察与检索和阅读相关文献认识到青少年问题业已成为当下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对比分析既有文献的过程中发现,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话语空间尚未真正形成,而其他专业领域对该现象的论述在认知(价值取向)与介入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故而,本文尝试从青少年社会工作的视角重新认知青少年的“帮派现象”,并力图寻求带有社工专业特征的介入方式。

(一)、案例描述

燕赵都市网报道:2012年夏天,正在读初中的卢某和徐某因和同学打架受了气,便找到曾经在网吧认识的社会青年张某(20岁)将对方进行了一番殴打和恐吓。事后,卢某主动给了张某二百块钱。此后一年时间里,卢某和徐某又先后五次找张某帮忙教训了与其不和的同学,每次都给张某一百或二百块钱。在张某的“保护”下,卢某和徐某在学校里也成了无人敢惹的“小霸王”。

2013年下半年,吃到甜头的张某,不再满足于自己亲自出手帮人打架收取保护费的现状,便效仿电影里情节,网罗李某(17岁)、卢某(16岁)、徐某(16岁)和其他几名十六、七岁的闲散青少年,成立了所谓的“龙门帮”。在该帮会中,张某自任为“帮主”,命令卢某和徐某负责向所在学校的学生收取保护费,每周必须收到500块钱交给张某,其他成员则充当打手,专门帮助打架[3]。

(二)、对案例的简短说明

该案例反映的是青少年群体存在着的“帮派现象”,通过该案例并结合当前社会现状与一些研究者的论述,不难发现,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的“帮派现象”已经成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帮派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让作为“帮派主体”的青少年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另一方面也使得“帮派欺压”所指向的群体处于“被伤害”的境况,因而,不论从“施害”还是“受害”的角度,帮派现象的存在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极为不利。

通过初步分析该案例中的当事人,可以看出,青少年“帮派现象”的产生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自身的因素。其中,在校学生卢某、徐某主要受到涉入社会的张某影响,并在自身对同学间摩擦的认知偏差的驱使下催生了“成长中的困境”。而社会青年张某则直接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对“成功”的迫切愿望以及“目标—手段”(亚历克斯·梯尔,2011)的不对应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该案例的启示是:从“输入”的环境因素、“转化”的内在过程以及“输出”的外部约束等多角度促成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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