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知与介入青少年群体中的“帮派现象”(5)

赵万林 2014-08-28 10:12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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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团伙犯罪”业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和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本文通过个案解读的形式,结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和相关理论重构了对青少年群体“帮派现象”的认知,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认知与行为偏差的策略,同时探讨了对已经产生偏差行为的青少年进行干预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王玉香主编,2012,青少年社会工作[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 彭华民主编,2013,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 亚历克斯·梯尔著,王海霞等译,2011,越轨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王思斌主编,2013,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5) 何雪松著,2007,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6) 王思斌主编,2014,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7) 史柏年主编,2014,社会工作实务(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8) 朱少建,1997,危险的组合:校园帮派[J],教师博览(4):9;

9) 莫秀凤,2013,“帮派主义”:高校校园建设的“毒瘤”[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6):120—122;

10)吴嫦娥、余汉仪,2007,变调的青春组曲:青少年加入成人帮派之探讨[J],台大社工学刊(15):121—166;

11)高敏,2012,校园帮派的成因与治理[J],青少年犯罪治理(5):94—97;

12)史柏年,2013,社会工作行政涵义辨析[J],社会工作(2):26—30;

13)张韶彦,2006,社区矫正在中国[J],环球法律评论(3):295—303;

[1]彭华民教授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更多的考虑到生理、心理、社会等综合性因素,他们认为青少年“生理成熟前倾现象”和“社会成熟后延现象”增加了用单一标准界定青少年起止时间的难度,从而将13岁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下限,并结合心理、社会层面,以个体心理稳定、结束教育、开始就业的时间(22岁左右)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上限。故而,本文采用这一界定作为论述的基础。

[2]本文认为,青少年“帮派现象”是处于该阶段的个体遭遇的一次“心理—社会”危机(王思斌,2014),而不可从“本性”的角度进行价值评判(反对与个人道德挂钩),反对对青少年贴上“不良少年”等标签,而应该将其视作“社会事实”进行客观描述,并力图从社会层面、个人层面、社会与个人互动的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即从“输入—转化—输出”的逻辑来认识和介入该现象,并将“帮派现象”看成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3]案例来自“燕赵都市网”,新闻标题为“邢台临西闲散少年结成帮派向中学生收取保护费”,更新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案例描述”全文摘抄(避免对信息的二次加工)。

[4]笔者认为,建构对青少年“帮派现象”的合理认知首先是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要求,即必须尊重个体的价值与尊严、接纳案主,不随意“标签”案主;其次,符合社会工作的一般过程模式,即“评估需求并分析其原因机制—制定服务计划—计划推行—结案与再评估”。而合理认知“帮派现象”既是对案主需求和问题的评估,也是对其赖以生活的环境的一次考察,经过正确的评估环节,可以消弭对案主的标签化认识,并给介入过程提供价值(“价值中立”后的“价值取向”)和事实上的支撑。

[5]关于“全人”的说法,也有人将“灵性”作为人的一个维度,认为全人包含生理、心理、社会和“灵性”四个层面。但相关研究尚不成熟,本文沿用传统的说法。

[6]史柏年对社会行政、社会福利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概念作过专门的区分,他认为三者之间具有递进性从属关系:社会行政是针对整个社会系统运作的协调与管理,社会福利行政是是对社会系统中涉及到福利的相关领域的协调,社会工作工作行政则是社会福利行政中涉及到社会工作的行政工作。——参见史柏年《社会工作行政涵义辨析》,社会工作2013年第2期,

[7]概念定义主要参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

作者信息:赵万林,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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