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实践与启示

沈黎、吕静淑 2014-08-13 16:36   《青年学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0

台湾青少年福利发展近六十年的历程,受惠于政府的重视与非营利组织的持续专业化,政府与民间的互动合作,使得青少年福利从“问题防治”转向了“赋能发展”,并造就了今日丰富多元、颇具规模的成效。作者将台湾地区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历程总结为三个阶段,根据其具体福利思想和实施架构,提出了台湾地区青少年福利实践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本、多元整合发展的特点,并分析了台湾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青少年福利发展的启示。

原题:台湾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实践与启示

沈黎(上海师范大学) 

吕静淑(台湾东吴大学)

一、台湾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历史

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历程,可以从行政组织的变革、政策法规的制定、福利服务的内容、及民间社会的发展等角度来了解。台湾学者对于青少年福利的发展阶段有过不同的论述,研究者结合台湾学者林万亿的三阶段说[1]、学者彭淑华的四阶段说[2]、学者冯燕的五阶段说[3],以重要法令的颁布作为划分依据,将台湾青少年福利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一)从犯罪防治到福利意识(1949-1989年以前)

早期的台湾青少年福利主要以青少年犯罪矫治为特征,政府的服务主要体现了消极的救济功能。1956年起政府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感化院,1962年出台了《少年事件处置法》,1981年《少年不良行为与虞犯预防办法》,都对如何辅导违法犯罪青少年做出说明,服务涉及少年感化、不幸少女收容、药物滥用辅导等。政府机构设置上,1966年成立青年辅导委员会;法制上,1970年颁布《儿童少年发展方案纲要》;1973年颁布《儿童福利法》,1983年颁布《儿童寄养办法》。这一阶段,台湾政府对于儿童福利的关注高于青少年福利,对青少年福利的重视逐渐从无到有。

民间层面,台湾至今最重要的青少年福利机构大都在这个时期成立。1950年“中国儿童基金会”成立,现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1964年台湾世界展望会成立;1969年,成立张老师中心,现为张老师基金会;同年,台北儿童福利中心成立;1973年,基督教励友中心成立;1980年,第一儿童发展中心设立,后更名为“第一儿童发展文教基金会。”这些机构至今仍是台湾最具影响力的儿童青少年福利机构,它们以帮助弱势青少年为己任,补足了政府在青少年福利服务中的不足,并逐渐将青少年服务从救济转向福利的视角。

(二)从各自耕耘到同盟发声(1989-2003年前)

这一阶段以《少年福利法》颁布为标志,意味着青少年福利的法制化时代到来。该阶段台湾青少年福利的发展有两大特征。第一,政府公权力全面介入青少年福利,捍卫青少年被适当照顾的权利。在法制上,1989年《少年福利法》制定、1993年《儿童福利法》修正、1995年《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一系列青少年法律的出台与完善,保障了青少年福利实践有法可依。在政府机构设置上,1999年台湾“内政部”设立儿童局,使得儿少福利有了主责政府部门。第二,民间机构从各自分头行动,转向联合同盟共同发声。1999年,励馨基金会筹组台北青少年权益促进联盟,通过联盟方式在青少年相关议题上增加对大众的发言机会。2003年,励馨基金会进一步联合更多机构,共同发起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以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增进青少年权益与福利为宗旨,改变了民间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三)从片段服务到整合发展(2003-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打破了以往青少年福利服务的片段式状况,即儿童与青少年福利割裂、政府与民间服务隔阂。其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将《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进行整并,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在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案推动联盟等民间力量和学者的推动下,2011年台湾“立法院”审议并大幅修改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法案的通过及修订,使得台湾儿童和青少年福利全面衔接,且明确订立了各目的单位机构及其职责,强调专业网络的分工与整合。至此,台湾的青少年福利发展在体制、法规和民间组织发展上,都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

上一页 1 2345下一页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