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一)政策背景和内容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起至今,中央财政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在民生问题日益被提上议程的今天,社会组织被承担了更多社会福利的责任。资助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作用。这对构建对社会组织引导型的政策体系,指导和调动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1.支持四类社会组织发展,着重于落后地区、特殊人群的福利服务
2012年,具体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四类项目[①]:
第一,发展示范项目:重点用于资助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第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第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第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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