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费的使用要求行政化
中央财政对于项目经费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用,包括对经费开支的类目、范围、时间的限制。比如“项目时间过半,要求经费支出50%,项目运行结束,经费使用完成”;“不允许服务经费的列支”;“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不包括志愿者劳务费用”;“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项目资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志愿者每人每次领取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800元”等。
这一系列经费使用规定,让我们的项目在运行中困难重重。社工主要做的是服务,主要是对服务对象的精神慰藉,但是规定不允许服务经费的列支,志愿者劳务也是非必须的;本项目需要服务者多次前往服务对象所在地开展服务,在社区探访、宣教等活动中,前往的会是较偏远的山区,因此交通、通讯费用是较大开销,但是按照规定只能从数额较少的配套资金列支;我们崇尚对于服务对象个人能力的提升,而财政认为最合适的使用形式是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物资,这种直接低等的救助式物质帮助虽然符合要求,却对于服务对象没有任何长远的实际帮助。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社会工作依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以为我们的活动仅仅是为服务对象发放物资等救济性的活动,因此不需要人力成本和服务经费,同时套用财政部对于行政事务管理的一般内容,所有服务类型不加区分、一概而论,虽然管理效率高很多,但是欠缺专业适用性的考虑。
老师P:“社区服务的时候,我们买物资不得不舍近求远,去符合发票要求的地方买,因为地方不熟悉,来回特别耽误时间,成本也很高。”
项目办S:“中央财政并不了解社工的内涵,他们要求的活动经费缩减对于人力资本的支出,最好直接是看得到摸得到的帮助,你甚至可以直接给服务对象发钱,然后让他填写确认书。但是作为社工我们不赞同这种做法,我们的服务本身就是针对人力资本的,对于他们心理上、社会交往上带来的帮助不能用直接发钱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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