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社工介入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瓶颈与突破(3)

侯玲  2014-05-20 10:08   中国公共安全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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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过程中有助于受害者身心康复,是社会文明的标志。社会性突发事件社会性特性要求在其精神救助系统建构中需要专业社工介入。

(二)社会工作专业自身发展的限制

专业社工的社会认同度低与我国当前社会工作专业自身发展的限制也休戚相关。从当前的情况看,这种专业自身发展的限制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影响了专业社工成功介入精神救助。

1、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缺乏,理论体系相对薄弱。

社会工作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本土性特征缺乏研究。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社会性后果是一种地方性现象认识不足。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影响不可以事先决定和预测,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国家福利制度和家庭制度,二者的互动构成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中介结构和缓冲地带。若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对完善,去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社会性突发事件未必导致更为额外的精神危机;如果受害者的家庭成员有比较强的耐受力,仍然工作并有可观的收入,或者得到亲戚朋友的资助,受害者也未必立即陷入精神危机状态。同时,家庭团结和社会网络支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得受害者受到某种保护而免于陷入社会排斥的过程。我国社会福利整体水平比较低,城市的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加上长期存在着城乡二元发展的格局,我国乡村社会福利实质上处于制度性缺乏状态,乡村的精神救助则长期处于无序状态,甚至被排斥在整个精神救助网络之外;加上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解体及重构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愈演愈烈,社会性突发事件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危害缺乏必要的缓冲地带,而当前相关的本土化研究又还没有深入到本国国情中去切实探讨社会政策及保障制度对于本土精神救助的特殊意义和影响,救助不能根本上满足受害者的本质需求,这使得我国本土的精神救助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2、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及职业化程度不高的实际情况使得专业社工作介入精神救助系统仅仅停留在专业构想的阶段。

第一,政府包办社会事务的职能未从根本上转换,使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精神救助缺乏制度性支撑。20多年来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蓬勃发展并没有改变政府包办社会事务的现实情况,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存在着“非专业化”、“半专业化”和“专业化”三种状态的社会工作。且由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承担的“半专业化”社会工作较多,而由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承担的社会工作相对较少,政府包办社会事务的职能并未从根本上转换。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业社会工作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有效介入。

第二,没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及职业资格系列。社会工作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在国外已有上百年历史,发展非常成熟。但是,在我国,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并广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没有制定出具体可以执行的社会工作的从业标准和职业规范。与律师、会计师等相比,其专业化水平不高,职业威望也很低,社会工作专业对学生吸引力不强。大量实际从事实际社会工作的人员,也得不到正式的职业门类的承认。社会工作职业定位和岗位问题得不到解决,也正是专业社工介入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关键性障碍所在。

第三,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力量有待加强。与岗位设置的制度性缺乏相关,我国目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专业队伍极不规范。整个社会工作队伍半专业、半行政化的状况非常严重。目前社会工作队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专职队伍,包括居委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都在基层社区直接从事家庭、老年、矫治、医疗、康复等社会工作,并以此为职业,但其中的大部分人员未经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和培训,这批非专业的群体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充当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主体。二是兼职者队伍,他们分布在政府民政部门及工会、妇联、青年团等不同组织与机构,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督导、咨询和研究,承担社会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社会工作只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他们主要还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某些有计划的延伸,其知识和工作能力多半不是来自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和专业实践,无法用专业的手法服务于群众。三是志愿者队伍,包括参与互助性的活动和助人活动的社区居民(居委会)、在职职工、在读学生等,其主要工作是义务性的老年保护、病人护理、诊治咨询等,这类人员人数多、专业分布广、年龄跨度大,他们虽有奉献精神,但大多未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并不具有专业社工的素质。这种队伍状况与我国的前现代社会状态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但是却无法适应我国当前应对社会性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性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专业需求。

第四,社会工作立法不足。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得到长足稳定发展,进行相关方面的专门立法不可缺少。我国虽然有关于社会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标准,如《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且在三个行业标准中,均明确规定,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配备一名社会工作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极大的偏差,社会工作专业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缺失,使得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难以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传统的精神救助体系改革而变得力不从心,社会福利政策供给不足、经费投入不足、人力资源不足、价值理念模糊、服务方法与技巧缺失等,都是传统精神救助转型困难的重要原因。专业社工要在精神救助中成功发挥作用,必须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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