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工作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上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 绝望是各种社会越轨行为的温床, 甚至会成为反社会行为的发酵剂、催化剂。因此, 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 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而且也是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的义务。但事实情况是由于社工主要以提供服务为主,很难去帮助弱势群体找政府或企业获得应该有的权益, 政府也不愿看到这种现象发生,也不允许这样做。因此,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无法对贫困社群给予权益保护。
如何要使弱势群体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工作所运用的方法必然要涉及到社会行动,包括对话、协商、抗议、游行、示威等,在我国能用的只有对话、协商,很难用到抗议、游行、示威等。但在社区中存在着压迫和被压迫的利益对立群体时,这些被压迫者通常是无权无势的中下阶层居民,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有时靠对话、协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也很难引起社会关注。那么采用什么手段才可能解决问题,让不公平的特殊群体或问题得到社会的关注,使问题变成社会改革的目标,改变社区权力和资源分配?
四、对我国社会工作在加强社会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社会工作要参与社会管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只有通过社会组织这样的平台才能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等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建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扩大无业务主管单位改革试点范围。积极为社会组织拓展发展空间创造条件,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法律援助等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公民素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服务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管理,搭建服务平台,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强化资源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考评、激励机制,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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