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购买服务“一笔过”制度的改革利弊与可控机制(2)

曾凯 2014-07-31 14:45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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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支持香港社署,正面肯定“一笔过”。但是分析了改革代价,正是影射今日国内招投标后的种种弊端,也就是说香港的弊端在大陆重现。文章主要不是批评香港做法,而是梳理了4项机制,意在挽回改革代价。

二、改革的举措与创价

针对旧津制度的弊端,社署于2001年有力地提出“5+1”“对症”措施,统合在创制的整笔拨款津助制度新政中。所谓整笔拨款津助制度,简单地说,是以一笔过付款的方式向非政府机构发放经常性拨款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归于此项制度,可谓简单明了。香港社署为招投标制度设定的目标是:最具成本收益、服务使用者获得最大利益和促进非政府机构发挥资源协同效应。设定的路径是:定位服务质素和增值服务的竞争,而非资助水平的竞争。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创建招投标平台。自2001年起,政府对新服务创制招投标办法,此举重构了政府与机构之间的资助关系。这些办法曾在1999年试行,主要有三:“邀请提交建议书”指社署邀请合适的非政府机构提交建议书,按社署厘定的资助额营办某项服务;“竞争性投标”指透过公开竞投的方式,按固定的成本向非政府机构及私营机构批出服务。“原址扩展服务”指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在原有服务单位扩展其服务。

二是为简化程序让权。取消了受助机构的人手编制、薪酬水平和个别开支的核定权,将薪酬、津贴(含替工、辛劳津贴、责任津贴、训练津贴和支付医院管理局费用)、公积金和其它费用(津贴)核算汇总后整笔生成机构的拨款指标,按月拨入机构账户,这些权力实际转移到了机构管理层。

三是为灵活性放权。授权机构灵活调配整笔拨款的款项,允许资金在受助项目间调剂使用,允许自行制订资金机构内拨付程序和审批权限,允许机构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人手,允许机构因应服务需要策略性调动资源,不允许受助账户资金转拨非受助账户,不允许调剂公积金。但是这种放权是有限的,以遵守服务协议为前提,而该协议的弹性有限。

四是规定机构衍生收入不从整笔拨款中扣除。机构服务收入有两种,(1)认可收费,须从整笔拨款中扣除。(2)衍生收入,即“符合机构的宗旨和目标,同时严格遵守有关的法例规定(例如批地及租务合约的条款,牌照规定及版权规例等),更要确保受资助的活动不受影响,同时对整体福利服务不会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活动收入。

五是引入综合服务理念,促进机构资源整合。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始于2004年,截止2009年底,已有61家。该类机构由家庭服务中心、辅导单位与其他相关家庭服务的资源整合而成,优先为单亲家长、新来港定居人士、少数族裔及领取综援的贫困家庭提供足够的服务,服务内容为家庭资源服务、支援服务和辅导服务。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自2001年起加速建设,截止2009年底,已有137家。该类机构大部份独立运作的青年及儿童中心,学校社会工作和外展社会工作整合而成,以全面和全人的手法去服务青少年。

附加一条措施:为放权后的非政府机构提供“中央行政费用”。(1)专为小型机构提供的款项。考虑小型机构大都没有专指行政人员,社署以额外提供经常性拨款和非经常性拨款的方式,加强其行政能力。对年受助额不足100万元的机构额外资助7.5万元,对受助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机构额外资助15万元,部分不执行 “资源增值计划”和节约措施。(2)2010年1月15日社会福利发展基金接受非政府机构申请,资助非政府机构员工和董事会成员接受培训及专业发展,并涵盖聘请替假人员(替代参加训练的员工)的开支;提升非政府机构受资助服务的管理系统;以及为加强非政府机构的受资助服务而进行的研究。每间非政府机构的资助上限为2009至2010年度的社署年度资助拨款额的9%或2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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